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客观题卷一>卷一模拟题

2009年司法考试刑事法每日一练(9月3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9月3日
单项选择题
甲、乙涉嫌共同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并致文物损毁,某中级法院受理案件后,甲委托其弟弟为辩护人,乙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为乙指定辩护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B.法院可以为乙指定辩护
C.法院应当指定乙的近亲属作为其辩护人
D.法院可以指定乙的近亲属作为其辩护人源:www.examda.com
【正确答案】 A来源:
【答案解析】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据此,本题中,甲乙二人盗窃国家珍贵一级文物并毁损的行为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行为,对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相关推荐:

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每日一练(9月3日)

2009年司法考试国际法每日一练(9月3日)

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9月3日)

更多推荐:

好东西快收藏,考试大司法站点

司法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海量题库!

2009年司法考试远程辅导,热招中!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