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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前押密试题

来源:233网校 2011年9月15日
导读: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前押密试题,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含参考答案及解析。
  二、多项选择题
   51.[考点]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及解析]AB。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本题中D项只是一种扩大解释,不是类推解释,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52.[考点]间接故意
   [答案及解析]AB。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间接故意犯罪。C项属于过于自信过失。间接故意通常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违法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关键在于意志因素不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放任的、反对的、容忍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反对的,但由于过于自信而没有预料到危害结果会发生,故D项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53.[考点]犯罪未遂
   [答案及解析]AB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故A项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两抢”的司法解释,对于抢劫罪的加重犯,除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其他加重情节均有既、未遂形态,而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是劫取财物或者致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C项属于抢劫罪加重犯的未遂;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之一的,本罪即属于所谓的行为犯,只要实行上述行为之一的即构成犯罪既遂。D项不属于犯罪未遂。
   54.[考点]数罪并罚
   [答案及解析]BC。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的,应成立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5.[考点]刑罚的种类
   [答案及解析]CD。死缓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不是刑罚种类。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一定都实际服刑终身。如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在执行一定期限后,可以获减刑、假释或者赦免。故C、D项错误。
   56.[考点]从重处罚
   [答案及解析]ABCD。依照《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A项情形属于累犯从重。根据《刑法》第353条第3款的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可知8项当选。依据《刑法》第238条第l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可知C项当选。根据《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因此D项当选。故可知本题ABCD项为正确答案。57.[考点]不得假释的情形
   [答案及解析]AD。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A、D项当选。
   58.[考点]破坏交通工具罪
   [答案及解析]ABD。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交通工具。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必须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即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与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紧密相连,或者使交通工具报废或严重毁损;行为人所破坏的还必须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尚未投入使用、正在修理中或者封存不用的交通工具,不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59.[考点]洗钱罪的对象
   [答案及解析]ABD。根据《刑法》第l91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工)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_)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即洗钱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种。60.[考点]非法经营罪
   [答案及解析]ABcD。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物资、金银、对外贸易.及工商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四种情形:(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题中,A项根据《刑法》第225条,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B项根据《刑法修正案(一)》第8条;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61.[考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
   [答案及解析]ABCD。依据《刑法修正案(七)》第l80条第l款的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4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62.[考点]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答案及解析]AB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63.[考点]赌博罪的主体
   [答案及解析]AD。构成赌博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本罪的主体实际上由两种人构成,B项“赌头”,即开设赌场、聚集他人组织、提供场所并从中获利者,至于其本人是否参与赌博,不影响本罪的成立。C、项“赌棍”,即以赌博为常业者。一般参与赌博者可以给予治安处罚,但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凡曾参与赌注较大的赌博者并非一定是以赌博为常业者;赌场的所有雇员并非全是赌头,所以A、D不正确。
   64.[考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
   [答案及解析]AD。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65.[考点]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区别
   [答案及解析]ABCD。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且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判决生效之前,其所侵犯的客体除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以外,主要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声誉。包庇罪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可以在犯罪分子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66.[考点]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差别
   [答案及解析]BC。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间最明显、最主要的差别,在于这三种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律不同。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犯罪和刑罚问题,核心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所解决的问题则与此无关。刑事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国家刑事法律,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则是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内容的民事法律和调整行政关系的国家行政法律。所以本题选BC项。
   67.[考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答案及解析]B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因此,B、C项正确。
   68.[考点]诉讼参与人的分类
   [答案及解析]BCD。证人是以自己感知的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人。鉴定人是以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专门问题的人。翻译人员是为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翻译的人员。这三种人是中立的,既不属于控诉方,也不属于辩护一方。而辩护人属于辩护一方,公诉人属于控诉一方。故本题答案为B、C、D项。
   69.[考点]专门管辖
   [答案及解析]ABC。《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该法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本题主要考查专门管辖的相关规定。犯罪地点是作为地域管辖的一个判断依据,并不涉及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管辖主体种类区分的问题,王某在铁路上将李某杀害,故A项仍由地方法院管辖;张某在营区内盗窃军用枪支,属于第21条第(1)项的内容,故B项当选;李某入伍前犯罪,服役期内发现的,属于第21条第(3)项的范围,选项中并未体现需要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情况,所以C项当选;夏某属于第21条第(4)项的情形,盗窃军事秘密属于例外情况,所以D项不当选。故本题A、B、C项当选。
   70.[考点]被告拒绝辩护[答案及解析]BC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据此,本题B、C、D项当选。
   71.[考点]证据种类
   [答案及解析]AC。本题中选项B项为被害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可知C项正确。
   87.[考点]拒绝履行行政判决、裁定的处理
   [答案及解析]BCD。《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B、C、D项符合法律规定,而A项不必经过冻结可直接划拨,注意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区别。因此正确答案为B、C、D项。
   88.[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一事不再罚原则、听证程序
   [答案及解析]AD。卫生检查队以市卫生局的授权作出的罚款决定,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为委托,因此卫生检查队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A项错误。
  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包含两层含义:(1)当事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只触犯了一个法律规范,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多次行政处罚;(2)当事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律规范,此时存在多个处罚事由,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多次同一种类处罚。本题中,冻肉厂只有一个违法行为,只触犯了一个法律规范,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多次处罚。故市卫生局作出的责令停业的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B项
  正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可知D项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9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题违反法定程序,应该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C项正确。
   89.[考点]行政赔偿
   [答案及解析]CD。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项不正确。
  《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所以A项不正确,C、D项符合法律规定。
   90.[考点]国家赔偿的方式
   [答案及解析]BD。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相关规定,消除影响必须在受到损害的特定范围内,消除影响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方式合并适用;恢复名誉的,受害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在多大的范围内受到损害,就必须在多大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其名誉。此外,根据第37条的相关规定,所需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国家承担。故B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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