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考题71】(2002年试卷二第39题)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
C.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
D.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8年有期徒刑、B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C罪与D罪,法院判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年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数罪并罚制度。
1.甲在执行刑罚过程中犯新罪,适用“先减后并”的原则:原判刑罚18年,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还剩10年;用10年与新罪的刑罚5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即10年以上15年以下,最终决定的刑罚就是犯罪分子甲还要执行的刑期。A选项说法错误。
2.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乙漏罪的,适用“先并后减”的原则:原判刑罚20年,漏罪判处5年,两者进行并罚,本案并罚结果仍然是20年(最高刑是20年,有期徒刑并罚时又不能突破20年)。所以,在漏罪的情形,如果判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结果不可能突破20年。B选项说法错误。
3.丙在执行刑罚过程中犯新罪,适用“先减后并”的原则:原判刑罚20年,减去已经执行的2年,还剩18年;用18年与新犯之罪判处的刑罚5年进行并罚,即在18年以上20年以下判处刑罚。假如判处20年,加上已经执行的2年,理论上一共要执行22年,所以犯新罪的情形,实际执行的刑罚完全可能突破上限。新犯之罪判处的刑罚当然在并罚中得到了体现。C选项说法错误。
4.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以前后两个判决的结果进行并罚,而不是以每个犯罪判处的刑罚为标准进行并罚。丁前一个判决的结果是有期徒刑18年,后罪分别判处5年、7年,并罚原则就是在18年以上20年以下判处刑罚。如果全部以各个犯罪判处的刑罚为标准进行并罚,会得出不合理的结论:AB两罪都判了18年,ABCD四个罪如果以12年以上20年以下并罚,意味着理论上可以判处12年以上18年以下,会导致罪行不相适应。D选项说法正确。
注意:尽管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上限限制,但由于本案总和刑期没有超过三十五年的,所以不影响本题答案的正确性。
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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