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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练习题:渎职罪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21日

  四、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6.被告人高某原系某派出所所长。有一天,高某的朋友徐某知道派出所缺钱,主动对高某说:"我有个主意,不如找人过来开店,找几个小姐卖淫,你们派出所抓嫖客不就可以罚款创收了吗?"高某默许了徐某的主意,并开始做此勾当。自1999年5月至8月的3个月里,派出所靠抓嫖客罚款高达8万多元。
  问高某行为是否为罪,应当定何罪?
  正确答案:
  这是一起相当典型的滥用职权罪。因为,查处"黄赌毒",是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事,从形式上看,派出所抓卖淫嫖娼人,正是执行职务,但是,本案从实质上看,却是滥用权力干着损害公安机关声誉,妨害公安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勾当。
  滥用职权行为的方式中很重要的一种是,擅自妄为。行为人不正当地行使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对有关事项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决定或处理。国家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各项国家事务的权力,同时也必然要求他们必须正当地行使自己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具体地说,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处理问题的合法性。但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反其道而行之,明知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不应当批准、决定或者予以办理,却故意作出批准、决定或者予以办理。例如,工商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明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而仍然予以批准或者登记;土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茶毒,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可见,上述类型的滥用职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形式上的合法性,即行为人处理的事项的性质,都是本人职权范围内有权处理的事项;其二,实质的非法性,即行为的处理结果实际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论述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试题所提供的材料,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理论进行分析和论述。论述题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语言流畅、逻辑严谨、表述准确。
  17.被告人丁某是稽查大队队长,其被指派到某地检查滥伐林木现象。经稽查,已知该地的滥伐林木情况已经涉嫌构成滥伐林木罪,应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但在该当地领导的说情下,丁某擅自承诺将案情修改,以行政处罚结案。之后,丁某修改了自己的稽查记录,然后向自己的上级部门汇报。如何评价丁某的行为?
  正确答案:
  本罪对"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案件,要求的仅仅是进行实体上的判断,而并未要求必须对此作出有罪的生效判决为前提。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只能由行政机关按照已发现的违法事实所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等实力规范进行预断,如果涉嫌构成犯罪,该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就负有移送的义务,如徇私舞弊不履行该义务的,即应当承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责任。在刑法理论中,犯罪动机一段不是必备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当刑法分则为了合理划定犯罪圈对之作明文规定时,特定的动机就成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了。1996年《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工作人员……为了贪图钱财……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88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谓的下列行为,是指枉法追诉或裁判行为,不包括徇私行为。关于徇私的内容,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等。本人中的丁某是在领导的说情之下而为的,因而具备徇私的主观动机。徇私舞弊与徇私枉法的区别: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执法人员,后者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当然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要考虑其实际的职责。如果是一般行政执法,则属于行政人员。如果负有侦查的职责,则是司法工作人员。第二,行为方式不同。前者只能是不作为,即应当移交而不移交。后者没有特殊限制。第三,前者是情节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成立犯罪。后者没有相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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