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甲以为是伪造的票据进行诈骗,但实际上却是伪造的金融凭证(或者相反)。甲主观上是票据诈骗罪的故意,但在客观上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行为。按照法定符合说,两罪具有重合性:甲具有票据诈骗罪的故意,当然包含着实施同等程度或者更低程度的金融诈骗的故意。所以,在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范围实现了主客观相统一,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
【活学活用4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以为皮箱装有枪支而持有,但事后发现只有海洛因150克。按照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甲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B.乙认识到皮箱里可能有枪支、假币和毒品,但实际上只有假币和毒品。乙的行为成立持由假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C.丙以为是伪造的票据而诈骗,但实际上是伪造的金融凭证。两罪法定刑一致,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丙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
D.丁以为前方是仇人的贵重财物而毁损,但实际上是被害人的女儿被打死。丁只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CD
【活学活用47】比较下列情形,对各种情形如何分类和得出何种结论:
A本想盗窃甲的手机,结果盗窃了甲的的MP3;
B想盗窃甲的手机,结果盗窃了乙的手机;
C本来想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女儿,结果遗弃了年老的父亲(第261条);
D本来想破坏汽车,结果破坏了电车(第116条);
E本来想盗窃枪支,但结果盗窃了弹药(第127条);
F本来想杀甲,结果因为方法错误将乙杀死;
G本来想杀害甲,结果将甲身边的狗杀死;
H本来想销售假药,但结果销售了劣药(第141、第142条)。
ABCDE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其中A、B成立盗窃罪,C成立遗弃罪,D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E成立盗窃弹药罪。F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会得出不同结论。GH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其中G成立故意杀人罪,过失毁损财物的行为不成立犯罪;H成立销售劣药罪,不成立销售假药罪的未遂(没有销售假药的行为)。
【活学活用48】以下关于认识错误和盗窃罪的各种说法,错误的是( )
A.甲误将张三占有的价值2万元的财物作为遗忘物加以占有,拒不返还的,只能构成侵占罪,不能成立盗窃罪
B.乙误将金项链当作手表加以盗窃,应成立盗窃罪既遂
C.丙试图盗窃枪支,但只取得普通财物的,应成立盗窃罪(既遂)与盗窃枪支罪(未遂)并罚
D.丁误将假币当作真币加以盗窃,应成立盗窃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C
二、过失
【相关法条】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知识要点】
第十五条是对犯罪过失的规定。根据法条规定,犯罪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过失犯罪不处罚未遂、中止与预备;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所有的过失犯罪都是侵害犯)。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
第十六条是对无罪过事件(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规定。任何罪过都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要么是缺乏认识因素(意外事件),要么是缺乏意志因素(不可抗力),从而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
(一)过失的种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例如甲在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打猎,误把药农乙当作猎物打死的,甲就不能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即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而非任何结果。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应当预见的就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而非导致他人重伤的结果。当然,过失致人重伤罪中行为人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重伤的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行为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识因素。
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不能认为“轻信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
注意:过失犯罪的认定要注意两点。
第一,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过失犯存在实行行为,但其定型比故意犯的实行行为缓和。例如,村长甲号召农民冒雨抢救粮食,农民乙在抢救粮食过程中被雷打死。即使甲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但因为缺乏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过失向故意的转化: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对某种法益产生危险,但故意不消除危险,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地,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例如甲不慎将烟头扔在仓库里,具有发生火灾的危险,甲能够及时消除危险,但想通过造成火灾陷害仓库保管员,故意不消除危险,导致火灾发生。这便由一般过失转化为犯罪故意,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失火罪。
过失行为虽然已经造成了基本结果(成立基本的过失犯),但在能够有效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既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又有回避结果的可能性),行为人具有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义务却故意不防止的,对加重结果成立故意犯罪。
【经典考题33】(2004年试卷二第12题)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罪过心态与无罪过事件的认定和区别。本题正确答案为C.
1.朱某对其妻的死亡是直接故意。在本案中,客观上行为人朱某在其妻李某的食物中投放毒药(属于杀人的实行行为),主观上朱某明知这一行为有导致李某死亡的可能性,但仍然实施该行为,正是为了积极追求、希望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朱某对其妻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2.朱某对其子的死亡既不是直接故意,也不是间接故意,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朱某在其妻的食物中投放毒药时,预见到了其子可能与其妻分食食物发生中毒死亡的结果,但朱某并不希望这一结果发生,因而朱某对其子的死亡不可能是直接故意。A选项错误。
同样,朱某也不是放任其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为行为人在预见到其子死亡的可能性之后,为了防止这一结果的发生,“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通过这一防止结果的表现,朱某认为可以避免其子死亡的结果,而非放任其子死亡。但事实表明,朱某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并误以为通过自己的一番行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会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案件的结局就是发生了其子与其妻分食食物中毒死亡的结果。所以,朱某对其子的死亡不是间接故意,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请比较:“甲为毒杀其妻,在其妻食物中投放毒药,看着其子与其妻分食食物而不做任何表示,其妻与其子中毒死亡”。该案中,甲在认识到其子可能被毒死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措施,对其子的死亡结果听之任之,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注意: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刑法中的难点,也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
首先,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其次,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最后,从法律用语上看,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综上,在司法考试中,把握二者的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反对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表现。
例如(2006年试卷二第3题)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案中,甲在驾车夺路而逃的过程中,发现乙抓住汽车车门把手,明知自己突然刹车可能导致乙摔死,仍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死亡。尽管甲实施该行为是为了摆脱乙,并不是追求、希望乙死亡,但甲在认识到乙死亡的可能性的时候,没有采取任何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措施,而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正确选项是B.
3.朱某对其子的死亡不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成立犯罪。本案中朱某已经预见到其子可能因为分食食物中毒死亡的结果,所以,其子死亡的结果不属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属于意外事件。D选项错误。
注意: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有相似之处,表现在都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结果,但前者是结果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并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后者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汽车司机在雨夜行车,从农民放在公路上的稻草上驶过,轧死了睡在稻草下的一个瘦小精神病人,属于意外事件。
例如(2007年试卷二第14题)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本案中,张某在客观上实施了导致赵某死亡的行为,该行为成立什么罪或者是否属于意外事件,取决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事件。根据案情,张某和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这意味着张某没有认识到该行为可能导致赵某死亡的结果,张某没有杀人的故意;同样,张某也没有认识到该行为可能导赵某伤害的结果,张某没有伤害的故意。但是在工地这样的特殊场合,存在着诸如石头、各种工具等之类的物品,张某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认识,最终其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张某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该案发生的环境、张某的知能水平,张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赵某的死亡,那么,死亡结果就不能是意外事件。B选项正确,ACD三选项错误。
注意:
第一,区分过失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预见到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结果发生,或者虽然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但结果仍然不可避免。对于不可抗力,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例如,行为人赶马车时,马意外受惊后往人行道奔跑。行为人虽然认识到不制止马的奔跑可能造成他人死伤,但行为人无论如何也不能制止马的奔跑,结果造成他人死伤。
但要把不可抗力与这种情形区别开来:如果行为人在靠近结果发生的时刻(A点)不可能避免结果的发生,但在此之前的时刻(B点)具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时,如果B点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则仍然可能认定为过失:
例如,甲没有驾驶执照,却在马路上驾驶汽车;行至一急拐弯处时,因为缺乏驾车技能,而没有避免事故的发生。
再如,乙持有驾驶执照,但在极度疲劳时或者酒后驾驶汽车;行至一急拐弯处,因为无力控制汽车而发生交通事故。
又如,丙持有驾驶执照,在驾驶面包车时,让6岁的儿童坐在副驾驶位上。行至某商店门前,丙停车购物,但没有使发动机熄灭,6岁儿童便驾驶面包车前行。行人发现后大叫,丙急忙从商店跑出试图避免结果发生,但由于车速过快,丙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他人死亡。
第二,注意期待可能性理论。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着有无的问题(是否阻却责任),而且存在程度问题(是否减轻责任)。判断标准:在考察行为人的能力的前提下,判断能够期待行为当时的行为人通过发挥其能力而不实施违法行为。
与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一样,期待可能性不是故意的要素;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或者期待可能性。是有责性阻却要素。换言之,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故意犯与过失犯共同的责任要素;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或者期待可能性时,不阻却故意、过失,但阻却责任。
【活学活用49】(T20080205)关于期待可能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过失,与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换言之,具有故意、过失的人,也可能没有期待可能性
B.行为人犯罪后毁灭自己犯罪的证据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C.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之所以不以重婚罪论处,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D.身无分文的乞丐盗窃他人财物得以维持生存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D
(二)过失的认定
注意:合理信赖原则、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危险分配的法理是司法考试中较新的刑法理论,尽管在历年真题中没有直接命题,但不排除在今后的考试中出现,所以提请考生注意。
1.合理信赖原则
信赖原则认为,在合理信赖被害人或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对此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合理信赖不等于轻信能够避免)。
例如,汽车司机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时,因合理信赖他人不会横穿公路而正常行驶,如果他人违法横穿公路被汽车轧死,该汽车司机便不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
有的行为存在危险性,但该行为属于社会允许的范围。只要行为遵循了行为规则,都不应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即使最终导致了法益侵害,也不能追究行为人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例如,从事科学试验的人总是预见到了试验失败可能性。但只要遵循了科学试验规则,即使试验失败造成了损失,也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3.监督过失
由于业务及其他社会生活上的关系,在特定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形成了一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行为,在事前要进行教育、指导、指示、指挥,在事中要进行监督,在事后要进行检查;对自己所管理的事项,要确立安全的管理体制。进行这种监督与管理,是监督者的义务或职责。如果监督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或者管理义务,导致被监督者产生过失行为引起了危害结果,或者由于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监督者主观上对该危害结果就具有监督过失。司法实践,许多具体的玩忽职守罪表现为监督过失;现行刑法事实上也肯定了监督过失(参见刑法分则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监督过失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因缺乏对被监督者的行为的监督所构成的狭义的监督过失。狭义的监督过失,实际上是二人以上的过失竞合,即被监督者的一般过失与监督者的监督过失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例如,在外科手术时,医生对护士的行为有监督义务,如果因护士的过失导致事故的发生,医生同样应对这种事故承担监督过失的责任。
二是由于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所构成的管理过失。
例如,工厂负责人随意决定将贵重设备堆放在露天,由于雷电起火而烧毁了设备。该负责人主观上就存在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的管理过失。
注意:监督过失并不是独立于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之外的一种过失,相反,监督过失仍然具有刑法所规定的过失的基本特征。
【经典考题34】(2010年卷二第51题)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
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
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罪过的相关理论命题。
(1)A选项说法错误。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对象、危害结果、构成身份以及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但过失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这些内容,只要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这些内容即可。玩忽职守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虽然没有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只要应当认识到这一身份,就可能成立过失。所以,认为过失犯罪要求认识到客观构成事实才能有罪过的说法错误。
(2)B选项说法正确。甲实施杀人行为,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紧迫危险,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发生,即“犯罪未得逞”;未得逞的原因是“没有瞄准”这一意志以外的因素,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名车毁坏,甲没有故意,可能存在过失,但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3)C选项说法错误。甲投掷含毒肉块意图毒死他人名犬,有导致他人名犬死亡的紧迫危险,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实行行为(甲主观上是为了泄愤,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成立取得型的财产犯罪)。在这过程中,介入了甲面对该犬扑向自己、情急之下拔刀刺死名犬的行为。按照社会经验,这一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不影响毁坏财物的实行行为与名犬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不过这一因果发展进程与行为人预想的不一样,属于因果关系错误而已,所以,甲的行为成立毁坏财物罪的既遂。
(4)D选项说法错误。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构成事实中的危害结果是他人死亡,那么,行为人应当认识的危害结果也只能是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不可能包括他人重伤的结果。这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过失犯罪中的体现和要求。他人重伤的结果只能是过失致人重伤罪中疏忽大意的过失情形中行为人应当认识的危害结果。
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活学活用50】甲在行路时,突然遭到乙的辱骂,甲便掏出手枪对准乙。在甲还未决定是杀乙伤乙还是吓唬乙时,子弹便射中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构成(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罪 B.甲构成(间接故意)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本题正确答案为C
【活学活用51】以下关于犯罪主观心理状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对原单位有仇,想放火烧原单位的建筑,明知建筑物内有人值班仍放火,致值班人员死亡。张某对于损毁财物持直接故意心态,对人员被烧死持间接故意心态。
B.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黄某对李某的死亡持间接故意心态。
C.王某是捕猎高手,捕获的猛兽养在家中,某日出门忘记了锁门,其邻居来家中,被猛兽咬成重伤。对王某应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D.李某偷输油管道里面的油,偷回家后放在家里的一个缸里,但此缸漏油,盗回来的汽油流了一地。其母亲半夜起来用火柴点灯,引起大火,其母亲被烧死。李某构成盗窃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本题正确答案为AC
【活学活用52】关于过失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村长甲号召农民冒雨抢救粮食,农民A在抢救粮食过程中被雷打死。即使甲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但因为缺乏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行为人乙不慎将烟头扔在仓库里,具有发生火灾的危险,行为人能够及时消除危险,但想通过造成火灾陷害仓库保管员,故意不消除危险,导致火灾发生。这便由一般过失转化为犯罪故意,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失火罪。
C.乙的过失行为造成了B重伤(已经成立犯罪),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当时的情形是只要救助就可以避免死亡结果。但乙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B死亡的,应认定为不作为犯罪。
D.司机过失造成了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头盖骨骨折,即使立即送往医院也不能挽救生命,或者被害人将立即死亡时,即使司机没有救助,也仅成立交通肇事罪,而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三、目的与动机
【知识要点】
(一)犯罪目的
目的(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广义,包括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状态等),即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特定的目的,不是指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如希望他人死亡)。
1.目的的分类
目的犯是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目的才能成立的犯罪。例如盗窃罪属于目的犯,但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伪造货币罪等不是目的犯。
目的犯中的目的有的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有的虽然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条文对客观构成要件的表述以及条文之间的关系,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目的,如刑法第194一198条规定的几种金融诈骗罪。
【经典考题35】(2010年卷二第16题)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以及对目的犯的理解。
绑架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其客观行为是把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行为,主观上除了绑架故意之外,要求行为人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者其他不法目的)。其中勒索财物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向被害人的亲友或者其他人索要财物的意图,这种目的只要存在于行人内心即可,绑架罪的成立以及既遂的判断不要求这一目的的实现。所以,当甲以勒索财物的目的将乙控制,就已经成立绑架罪的既遂。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绑架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参见分则相关罪名)。
本题正确答案为B.
注意:目的犯中的目的分为两种。
第一,行为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可以(但并非必然)实现的目的。例如贷款诈骗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就可以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行为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后,还需要行为人或第三者实施其他行为才能实现的目的。在这种目的犯中,目的实现与否,既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即这种目的犯的既遂与未遂,应以第一个行为的结果发生与否为标准。当然,目的实现也不成立新的犯罪。例如走私淫秽物品罪,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走私淫秽物品的行为,还不能直接实现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只有在走私行为完成之后实施其他相关行为,才能实现牟利或者传播目的。再如绑架罪,实施了绑架行为,还不能直接实现勒索财物的目的,只有在绑架行为之后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才能实现勒索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只要控制了人质,就成立绑架罪既遂,无论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实现,都不影响这一结论的判断。
2.目的犯的存在范围:间接故意犯罪也可能是目的犯。
注意:三大本采取了传统刑法理论的学说,认为目的犯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但真题采取了不同的观点,命题老师们的观点也不同于传统观点。
3.目的的机能
在部分犯罪中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机能,例如,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部分犯罪中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例如,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是区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标志。
目的的内容也会影响量刑。
【活学活用53】关于目的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目的犯不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间接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也可能存在目的犯
B.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时,不问走私者是意图亲自传播淫秽物品,还是意图以他人为媒介或者由他人传播淫秽物品,都不影响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成立
C.违规制造枪支罪,行为人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时,不要求具有确定的非法销售目的,只要知道可能有谁非法销售所制造的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这种未必的意思即可
D.目的犯中的“目的”这一构成要件要素,既可能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也可能刑法分则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条文对客观构成要件的表述以及条文之间的关系,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
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二)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动机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如“徇私”(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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