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出资设立了甲个人独资企业。刘某由于事务繁忙,委托关某全权负责企业的经营,但是约定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关某应先向刘某汇报,刘某同意后,关某方能签订合同。关某未经刘某同意,擅自与乙公司签订了15万元的供货合同,刘某拒绝追认,由于合同迟迟得不到履行造成乙公司10万元的损失。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关某超越授权范围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供货合同无效
B.关某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由于刘某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刘某应向乙公司赔偿损失
D.合同有效,刘某应向乙公司赔偿损失,关某负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考查个人独资企业外聘第三人经营时的责任承担。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委托合同可以约定受托人或受聘人的权限范围,但这种约定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所以关某代表个人独资企业订立的合同尽管超越权限,却有效,刘某应赔偿乙公司的损失。刘某赔偿损失后,可以向关某追偿,但是关某对乙公司的损失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