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箱包买卖合同,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某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也予以了承兑。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赠与给丙。此肘,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32题,单选)
A. 该票据无效
B. 甲公司不能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
C. 丙应享有票据权利
D. 银行应承担票据责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票据权利与基础关系。
A项: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基础关系效力瑕疵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箱包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存在欺诈的事实,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瑕疵。但是,买卖合同的效力瑕疵并不会导致票据行为的无效。因而,A选项错误。
B项:《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甲公司与乙公司是箱包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乙公司交付假冒伪劣产品属于不履行买卖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因而,甲公司可以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B选项错误。
C项:《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丙无偿取得票据,因而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乙公司的权利。乙公司因未履行买卖合同约定义务而使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导致丙公司受让的票据权利也存在瑕疵。因而,C选项错误。
D项:《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据此,银行不能援引乙公司未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理由对抗持票人丙,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因而,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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