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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二模拟题之民法(5.8)

来源:233网校 2020-05-08 09: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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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模拟题一

关于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满8周岁的自然人

C.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消灭,但是人格利益仍受到法律保护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A选项,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与民事活动。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一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A选项正确,不当选。 B选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满8周岁的自然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B选项错误,当选。 C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他人侵犯死者人格利益而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近亲属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在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情形下,因为死者已殁,不再是民事主体,死者近亲属不可能以死者名义提起诉讼(代理死者),而是以自己名义起诉。因此自然人死亡之后,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不再享有任何人格权,但其人格利益仍然受法律保护。C选项正确,不当选。 D选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满8周岁的自然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根据《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直接适用此法条,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法考民法模拟题二

徐某(17周岁)因日常摩擦将蒋某打伤,蒋某花去医药费5000元。徐某毕业后进入煤矿工作。一年后,蒋某起诉要求徐某赔偿医药费。关于本案的民事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主要由徐某承担,徐某之父母适当赔偿

B.徐某承担,因徐某参加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C.徐某之父母承担,因徐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D.主要由徐某之父母承担,徐某适当承担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行为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诉讼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 根据《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徐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B选项正确,当选。

法考民法模拟题三

8周岁的王某在全国少儿钢琴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奖金3万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赛事组委会可不向王某支付奖金

B.王某须经其父母同意才可获得该奖金

C.王某无须经过其父母同意即可获得该奖金

D.王某无权获得该奖金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据此,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获得奖金的行为属纯获利益的行为,无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即可获得此奖金,C选项当选。

法考民法模拟题四

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任何情况下,胎儿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C.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D.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故AB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

法考民法模拟题五

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第18条第2款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肖特16岁,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应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A错误。 《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该法第144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肖特7岁时受赠口琴1个,7岁应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受赠口琴,赠与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故该行为无效,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故B正确。注意: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无效,未区分是否为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学者认为不尽合理,但法考过程中,应以法律规定为准。 《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肖特在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9岁和15岁时均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故均应有效,故C、D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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