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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诉模拟题(5月22日)

来源:233网校 2020年5月22日

    1、张某去世后,他的五个女儿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二女儿张二认为大女儿张大侵犯了她的继承权。法院受理以后,通知了其余三个女儿,其中张三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愿意参加诉讼;张四根本不表态;张五愿意参加诉讼。关于本案的原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张二和张三

B.张二和张五

C.张二、张四和张五

D.张二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原告与被告地位确定的一般原则。本题考查继承遗产的诉讼中的原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70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案中,张三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愿意参加诉讼,因此不予追加。张四根本不表态,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张五愿意参加诉讼,属于共同原告。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A、B、D选项错误,当选。

2、甲与乙因古玉所有权发生争议,甲向乙住所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返还该古玉。二审判决生效后,案外人丙认为自己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古玉拥有所有权,乙只是替自己保管,并非真正的所有人,丙随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丙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起诉

B.乙住所地县法院对撤销诉讼有管辖权

C.如果丙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D.如果丙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应当再审本案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其他几类纠纷的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结果。本题考查的是第三人撤销之诉。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92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故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而不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起诉。故A选项错误,当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B选项中的管辖法院不对,应当是作出判决的二审法院管辖。C选项不对,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D选项不对,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而不是再审。故B、C、D选项均错误,当选。

3、长城公司因扩建厂房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为三年,并由建业公司提供一般保证。三年后,长城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银行经多次交涉未果,欲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银行只起诉长城公司时,只列长城公司为被告

B.银行只起诉建业公司时,只列建业公司为被告

C.银行不能同时起诉长城公司和建业公司

D.银行同时起诉长城公司和建业公司时,长城公司和建业公司为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保证案件的当事人确定。本题考查保证合同纠纷的原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66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本题中长城公司为被保证人,建业公司为保证人。因此,B、C选项错误,当选;A、D选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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