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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诉模拟题(5月24日)

来源:233网校 2020年5月24日

1、徐某向法院起诉向某,要求向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一审中,徐某承认向某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不久徐某意外死亡,一审法院通知他的继承人16岁的儿子徐一参加诉讼。徐一参加诉讼后,提出父亲承认向某已经履行了部份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自己没有关系,对自己没有法律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即使徐一申请已进行的程序重新进行,人民法院也不得重新进行

B.在徐某死亡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

C.徐某的承认行为,对徐一依然发生法律效力

D.徐一作为诉讼当事人,能够独立亲自参加诉讼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当事人的变更。本题考查继承人参与已经开始的诉讼行为。 A/B/C选项,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5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故B选项错误,当选;C选项正确,不当选。因为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诉讼不得重新进行。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 D选项,未成年人能够作为当事人诉讼,只是不能亲自实施诉讼行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故D选项错误,当选。

2、赵某经营个体饭店多年,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后赵某因出国定居,不再进行经营,而将该饭店交给其女儿赵青经营,但是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因为饭店生意红火,人手不够,赵青遂雇佣谢某做厨师。一日顾客孙某在饭中吃出苍蝇,盛怒之下欲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孙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告?

A.饭店

B.赵某

C.赵青

D.谢某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不以直接行为人为当事人的情形。本题考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形下,被告的确定。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7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本案中,谢某属于提供劳务的一方,不是被告。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9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赵某和赵青应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故B、C选项当选。

3、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在诉讼中委托王某、李某为其诉讼代理人,则法院在送达本案诉讼文书时可以送交张某签收,也可以送交王某或者李某签收

B.大浪公司收发室负责收件的小王尽管是临时工,但仍有权签收司法文书

C.法院向陈某送达判决书时陈某不在家,陈某16周岁的儿子可以代为签收

D.当事人赵某是现役军人,则人民法院应当找到赵某所在部队的团以上的政治机关转交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本题考查几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A选项,《民诉解释》第132条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根据《民诉解释》第130条的规定,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可以签收诉讼文书。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所有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故D选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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