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因借贷纠纷,欲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张三居住在重庆市渝北区,李四居住在重庆市渝中区。因情况紧急,张三向李四的主要财产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后张三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李四提出诉讼,李四因财产保全而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此李四欲起诉张三,请求张三就自己遭受的损失进行损害赔偿。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B.应当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C.应当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
D.重庆市渝中区和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巨人公司有一座5层办公楼,2010年7月,该公司向万丰银行贷款,并将这座办公楼抵押给万丰银行做担保。2010年12月,巨人公司因买卖合同与大同公司发生纠纷,大同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受诉法院裁定将巨人公司办公楼查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作出裁定是正确的,万丰银行因此对该办公楼丧失优先受偿权
B.法院可以作出保全裁定,但万丰银行对该办公楼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C.法院可以作出保全裁定,但应当征得万丰银行的同意
D.法院作出的裁定是错误的,因该办公楼已事先抵押给万丰银行
关于不可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原告的姐姐所作的对原告不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B.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C.未成年人所作的各种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D.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参考解析: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本题考查的是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A选项中,原告的姐姐是近亲属,属于上述第(二)项。不利的证言是干扰信息,只要有利害关系就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考虑证言是有利于当事人,还是不利于当事人。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 B选项中,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属于上述第(五)项,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 C选项具有迷惑性,未成年人所作的各种证言,包括两类: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当的证言和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对于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当的证言,有可能成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中,要注意视听资料有疑点,属于上述第(三)项,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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