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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诉法模拟题(6月10日)

来源:233网校 2020年6月10日
导读: 6月10日法考民诉法每日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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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认为周某收藏的唐朝玉簪是自己的,与周某多次交涉没有结果,向某县法院起诉周某要求返还。在县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谢某向法提出自己才是该玉簪的所有人,要求参加诉讼。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由于谢某不是本诉当事人,不得提管辖权异议

B.谢某可以作为必要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C.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前,谢某才能参加本案诉讼

D.根据诚信原则,谢某参加诉讼后通常不得撤诉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本题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A选项,谢某不是本诉当事人,本诉当事人是孙某和周某,谢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的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 B选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会针对原告提出要求,共同原告之间并不能相互提要求。本案中,谢某提出自己才是玉簪的所有人,实际上是否认孙某的所有权主张。如果谢某提出自己是该玉簪的共有人,那么谢某就是共同原告。故本案中,谢某不是共同原告。故B选项错误,当选。 C选项,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故法庭辩论结束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都可以参加诉讼。故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也当然享有撤诉权。故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撤诉。故D选项错误,当选。

王某、李某、田某、张某是蓝天公司所管小区的四家业主。因与蓝天公司发生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将案件按照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并做了一审判决。现王某、李某就该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而田某、张某未就此上诉。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如田某、张某未提出上诉,王某、李某根本无权提出上诉

B.王某、李某有权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田某、张某为上诉人

C.王某、李某有权提出上诉,不能追加田某、张某为上诉人

D.王某、李某有权提出上诉,但必须强制追加田某、张某为上诉人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普通共同诉讼的重要特征。本题考查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故王某、李某有权提出上诉,但不能追加田某、张某为上诉人。因此,C选项正确,不当选;ABD选项错误,当选。

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

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区别。本题考查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 A、D选项,当事人能力,也叫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一定的主体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当事人能力是由法律设定的。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能在具体案件中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或者作为被告应诉的资格。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每一具体个案都要面对的问题,不能由法律进行统一设定。故A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错误,不当选。 B、C选项,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而适格当事人则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诉讼权利能力与具体的案件无关,而适格当事人则须在具体案件中才能得以判断,也就是说当事人适格与否是针对具体诉讼而言的,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关系。可见,当事人必须首先具备当事人能力进入民事诉讼,才会考虑是否适格的问题。当事人能力是当事人适格的前提,但具备当事人能力的主体在某一个案中却未必适格。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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