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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诉法》模拟试题

来源:233网校 2020年10月1日

1.马某以周某拖欠买卖合同价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马某胜诉,上诉期内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周某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再审过程中,周某提出反诉。关于周某反诉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判决驳回周某的反诉

B.将周某的反诉与马某的本诉合并审理

C.受理周某的反诉

D.就周某的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周某另行起诉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反诉的条件。本题考查再审程序中反诉的处理。 根据《民诉解释》40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所以,尽管本案适用一审程序再审,但是依然不能受理周某的反诉而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故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选。

2.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的李女士与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康美减肥治疗中心签订了康美减肥治疗中心提供的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中约定李女士在减肥中心减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由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管辖,但签订该格式合同时,康美减肥治疗中心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李女士注意。李女士在减肥治疗过程中发现不仅没有成功减肥,而且身体多处受到严重损伤,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女士欲以康美减肥治疗中心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违约损害赔偿诉讼。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因为北京市海淀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具有管辖权

B.因为北京市朝阳区为原告住所地,故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具有管辖权

C.因为北京市海淀区为被告住所地,故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具有管辖权

D.李女士可以向法院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原则规定,当事人住所地的认定,协议管辖的条件。本题考查协议管辖制度。 A、C、D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北京市海淀区为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因此海淀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故A、C选项正确,不当选;B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1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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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三李四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后,李四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基于管辖恒定的原则,仍然应当由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B.应当移送至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C.由于答辩期间已经届满,仍然应当由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D.应当由渝中区人民法院和渝北区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管辖恒定,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本题考查移送管辖制度。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B选项正确,当选。

4.中国长城公司与在中国未设立住所的日本东菱公司因家具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中国长城公司欲起诉要求日本东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中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A.长城公司住所地法院

B.合同履行地法院

C.日本东菱公司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

D.家具所在地法院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合同纠纷中的几种特殊案件。本题考查的是涉外合同纠纷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长城公司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合同履行地法院、日本东菱公司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和家具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A选项当选,BCD选项不当选。

5.张乐新购买了一套住房,位于甲市A区,请甲市B区的万联装修公司进行装修。万联装修公司在装修的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导致房屋墙面大面积受损,张乐在与万联装修公司交涉无果后,向甲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甲市B区人民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应当由甲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至A区人民法院,而A区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应当由B区人民法院管辖,拒绝接受B区人民法院的移送。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由甲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

B.应当由甲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

C.应当由甲市A区人民法院和甲市B区人民法院协商确定管辖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由甲市A区人民法院和甲市B区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D.甲市A区人民法院拒绝接受移送的做法是错误的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应当移送管辖的情形,移送管辖的含义。本题考查专属管辖和移送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本案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而是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因此,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由甲市A区(合同履行地)或者甲市B区(被告住所地)管辖,B选项错误,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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