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国凯恩公司与我国方犬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经人民法院同意,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适用英国民事诉讼法
B.英国凯恩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适用英国民事诉讼法
C.当事人不得协商选择适用英国的民事诉讼法
D.当事人必须通过协议选择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A选项,《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由于题目中已经给定条件:“英国凯恩公司与我国方犬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诉讼”,因此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这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得违反。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人民法院不得同意适用外国民事诉讼法。B选项,不得通过申请方式拒绝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只能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故C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不需要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2.关于反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二审期间,本诉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对此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B.甲起诉乙侵权纠纷一案,乙提出反诉后,甲自觉理亏而撤回了本诉,法院则应当将反诉终结审理
C.丙诉丁侵权案件中,丁聘请了律师,并出具了仅“全权委托”字样的授权委托书,庭审中丁的律师可以代替丁提出反诉
D.戊诉己借款纠纷案,己在辩论结束后欲对戊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反诉,法院应当受理该反诉,合并审理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反诉与本诉的合并,反诉的条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本题考查反诉、诉的合并与分离、委托代理人的特别授权。A选项,依据《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A项说法正确,当选。B选项,反诉提出后,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放弃或者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法院仍然要对反诉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选项,依据《民诉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选项,反诉的提出时间为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D项中反诉的提出时间是在辩论结束后,因此反诉不成立,法院不能合并审理,故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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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磊与韩梅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合同签订地甲地人民法院管辖。后李磊经韩梅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了张乐,张乐在接受转让时不知有管辖协议。后韩梅与张乐发生争议,韩梅欲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管辖协议对张乐无效
B.管辖协议对张乐有效
C.管辖协议的效力待定,需要等待张乐是否追认
D.仍然应当由甲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协议管辖的条件。本题考查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 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解释》第33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时,张乐不知有管辖协议,故对张乐无效,A选项正确,当选;BCD 选项错误,不当选。
4.关于管辖权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B.若当事人异议成立,则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C.若当事人异议成立,则判决管辖权异议成立
D.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异议提出时间,异议的处理。本题考查的是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C选项错误,当选;A、B、D选项正确,不当选。
5.郑某居住在重庆市渝北区,在沙坪坝区有一套自有住房。郑某去世后,其子郑甲与郑乙因争夺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郑甲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向郑乙送达起诉状副本后,郑甲认为此案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对自己更为有利,于是就该案又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也提起了诉讼。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关于本案的管辖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B.应当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
C.当事人可以经过协商选择任一法院
D.应当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协商,确定此案的管辖权,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本题考查继承遗产纠纷的管辖和共同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于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重庆市渝北区和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35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并向郑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由其管辖。故A选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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