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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诉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20年9月30日

1.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其他级别法院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本题考查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A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审案件原则上在基层法院管辖,有了“原则上”的限定。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之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非重大涉外案件仍然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权限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高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D选项中“仅”的表述太片面。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2.刘某与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依约支付租金。曹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哪一主张可能构成反诉?

A.刘某的支付租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B.租赁合同无效

C.自己无支付能力

D.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反诉的概念与特征。本题考查反诉。 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而反驳是指被告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否定原告所提诉讼请求的一项诉讼权利。反诉是被告提出的独立诉讼请求;反驳则无独立请求,而是被告通过抗辩予以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A选项,被告主张的是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虽然是一种权利主张,但它必须依附于原告的请求权才能存在,不可能构成反诉。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被告主张合同无效,是一项独立的确认之诉的主张,属于反诉。故B选项正确,当选。 C、D选项,被告主张没有支付能力与被告主张租金已经支付,都是从事实上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反驳,不构成反诉。故C、D选项错误,均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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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不适用移送管辖的情形,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本题考查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A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本题中乙市B区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应当适用指定管辖。故AB选项均错误,不当选。 CD选项,《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参照本条规定,在适用指定管辖时,本题中某省甲市A区法院与该省乙市B区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了推诿,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两者共同的上级法院是省高院。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另,虽是报请高级法院指定管辖,但是也需要遵循逐级层报的规定。

4.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即,人民法院只能就当事人请求裁判的事项进行裁判,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不能作出裁判,这是司法被动性、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本题中,法院就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利息问题进行裁判,实际上是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因此,B选项正确,当选;ACD选项均错误,不当选。

5.关于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B.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应当以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案件管辖法院

C.合同内容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D.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与合同履行有密切联系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本题考查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C选项正确,当选;B、D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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