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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知》模拟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20年10月7日

1.甲股份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对公司设立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如何承担发生了分歧。对此,下列哪一费用应当由发起人承担?

A.发起人蒋某因公司设立事务而发生的宴请费用

B.发起人李某就自己出资部分所产生的验资费用

C.发起人钟某为论证公司要开发的项目而产生的调研费用

D.发起人缪某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筹备组为此向房主支付的5万元赔偿金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本题考查公司的设立费用。 《公司法》第 90 条仅仅规定了公司创立大会有权审核公司设立费用,并未明确规定设立费用的范围。从公司实践来看,设立费用一般包括章程及认股书的制作费、户主费、通讯费、验资费、雇佣人员工资、房屋租金等。A选项的宴请费、B选项的验资费、C选 项的调研费都是公司设立过程中自然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故 A、B、C 选项错误,不当选。 房屋租金属于公司设立费用,但发起人缪某过失烧毁房屋所产生的赔偿金不能列入设立费用。根据《公司法》第 94 条第 3 项的规定,由于发起人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D 项的赔偿金应当由发起人缪某承担。故 D项正确,当选。

2.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B.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D.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股东出资瑕疵—抽逃出资的情形。本题考查抽逃出资。 2014年《公司法解释(三)》对抽逃出资的认定作了修订,删去了“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这一项。该解释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A选项,该项行为属于上述规定删除的内容,不再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该项属于上述规定第(二)项规定的内容,是抽逃出资的行为。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该项属于上述规定第(三)项规定的内容,是抽逃出资的行为。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该项属于上述规定第(一)项规定的内容,是抽逃出资的行为。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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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公司于2012年12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在2012年9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汪某却有1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担偿还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给乙公司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B.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

C.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

D.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撤销权,股东出资瑕疵—出资违约的情形,管理人的职责,诉讼时效与举证责任。本题考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责任、破产中的撤销权。 A、B选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本题中,汪某对公司债权人乙公司承担责任,具有双重含义:(1)在汪某与甲公司之间,属于汪某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2)在甲公司与债权人乙公司之间,属于甲公司清偿对外债务的行为。就股东出资而言,汪某补缴出资的行为完全合法,其通过清偿甲公司对外债务的方式完成出资100万元,尚有未缴纳出资50万元。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就公司偿债而言,甲公司在破产前6个月清偿对外债务,属于可撤销的部分清偿行为。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汪某尚有50万认缴的出资未曾缴纳,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故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4.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上市公司的监事

B.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C.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

D.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本题考查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 《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可能是:(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3)该上市公司的证券保荐人、承销商。据此,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并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因其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没有审查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于上述三类责任主体又可以区分两种情形:第一,对于第三类主体,即保荐人、承销商,只对证券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因而,如果公司上市以后,披露年度报告时,保荐人、承销商就不再对其真实性负责,也就不存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第二,前两类主体,即上市公司董监高、控制股东,只要其对信息披露存在过错,无论是在证券发行前或者发行后都要承担责任。题目中所述的是上市公司上市以后的信息披露虚假情形,公司的监事、实际控制人和证券承销商均可能成为责任主体。因此,C选项错误,当选;ABD选项正确,不当选。

5.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股东资格的取得与证明。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的取得。 《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登记仅仅是股东资格的对抗要件而不是取得要件,没有登记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和股东权的行使。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A、B、D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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