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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1-04-08 09:25:49

1、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但职工代表不能兼任经理

B、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C、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D、国有独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A选项考查的是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合伙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同属于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因此何鑫不得对外代表企业。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选项考查的也是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对于这些例外规定,考生须格外重视并知道如何对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定性。本题的设置较为明显,不难判断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C选项考查的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利润分配。《合伙企业法》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利润和亏损均不得由部分合伙人享有或承担。因此在看到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相关问题时,应首先寻找或判断合伙企业的性质。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选项考查的是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结构变化时的处理。《合伙企业法》第75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因此,若龙跃农贸中所有的普通合伙人均退出,龙跃农贸应当解散。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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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洋投资100万元成立万豪公司,首期出资50万元,余款至2020年出资完毕。赵洋筹划做两件事情:第一,用其在万豪公司的一半股权投资千迈公司;第二,将其在万豪公司的另外一半股权向外转让给赵海。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因赵洋对万豪公司的出资义务没有履行完毕.其对赵海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B、如果赵海在知情的情况下,愿意接受此股权,则转让行为有效,否则无效

C、尽管赵洋对万豪公司的出资义务没有履行完毕,但仍有权用此股权向千迈公司出资

D、如果赵洋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出资,万豪公司有权要求赵洋和赵海承担连带补足的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瑕疵股权的转让,笔者总结三点内容:(1)转让行为有效;(2)转让人的出资责任不会因转让行为而免除;(3)受让人恶意的,需与转让人连带担责,善意者被保护。尽管赵洋对万豪公司的出资义务没有履行完毕,但其仍有权将其股权转让,转让行为有效,A项错误。作为股权受让方,如果赵海对赵洋的出资瑕疵知情,需与赵洋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影响转让行为的效力,B项错误。案情中并未明示受让方赵海有恶意,所以不能直接认定其与赵洋承担连带责任。D项错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瑕疵股权出资并非法律绝对禁止的,只要在法定期限内补正,股权出资即为合法有效的,所以赵洋对万豪公司的出资虽未履行完毕,但仍有权用此股权出资至千迈公司。何况,本案中,赵洋与万豪公司约定有出资期限,基于认缴资本制的理解,赵洋享有期限利益,所以虽然未向万豪公司履行完毕出资,但因为期限利益,赵洋名下的股权并无实质的瑕疵。赵洋有权用此股权对千迈公司出资,C项正确。

3、美国的G公司准备来华投资,在福建投资新建一项目。为了投资该项目,G公司在华设立了专门的项目公司甲公司。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不得对G公司的在华投资进行征收

B、我国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对G公司的在华投资免费征用

C、甲公司在中国的利润可以依法以外汇自由汇出

D、甲公司研发出某项技术在我国获得了专利,必要时相关部门可以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其转让该专利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外商投资法》第20条的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对于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的投资不征收是原则,但并非绝对不得征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定程序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进行征收、征用,只是需要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不能免费征收或征用,所以A、B项说法均错误。《外商投资法》第21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人、汇出。”我国要保护外商投资的产权,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所得,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人、汇出,C项正确。《外商投资法》第22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所以甲公司的专利应被保护不得侵犯,行政机关也不应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D项做法错误。

4、李有政府关系的背景,打算投资组建一公司,李鉴于自己身份特殊.遂和好友王签订协议约定,李出资,以王的名义与张三、李四共同组建甲公司。向公司出资100万元。李向王转账30万元后,再没有履行后续的出资义务。甲公司对外欠债若干,无力清偿。下列有关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李与王协商一致,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由李取得股东资格

B、如果公司盈利,李有权以自己为实际出资人为由,要求公司分配利润

C、债权人乙公司请求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以自己仅是名义股东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D、债权人乙公司请求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以自己与乙公司并无任何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的保护,隐名股东想要显名化,即作为公司的股东出现在公司及其他股东面前,对于其他股东来讲,相当于新股东入股,要尊重其他股东的人合性要求,取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人头同意,才可以签发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不能由实际投资人和名义股东协商一致,不顾其他股东的意见而直接修改相关资料或工商登记,A项错误。李与王之间存在代持股协议的法律关系,王与甲公司形成出资关系.所以王系甲公司股东,享有分红权,李与甲公司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无权要求公司分配利润,B项错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6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乙公司作为第三人,没有法定义务了解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代持股协议的情况,债权人能够看到的表面事实是名义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名义股东王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应承担股东责任,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面对债权人的索赔,应就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不能以自己是名义股东为由拒绝承担,C项错误。李与债权人乙公司之间确实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其对债权人乙公司不承担责任。D项正确。

5、债权人甲对禾麦公司的债务于2019年3月到期,禾麦公司未如期清偿。甲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由于整体行业不景气以及竞争对手的新产品畅销,导致禾麦公司的产品大量积压,资金链出现断裂。甲遂向法院对其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应当提交禾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法院不得因为甲未提供禾麦公司相关财务报表资料而拒绝受理破产申请

C、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禾麦公司的股东可以申请重整

D、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禾麦公司可以申请和解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考点:破产案件申请;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A选项正确,不当选。如A选项所述,债权人甲只需要有禾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即可申请禾麦公司破产,不需要并且也无法提供相关财务报表资料。B选项正确,不当选。《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公司股东向法院申请重整的前提是股权比例10%以上。C选项错误,当选。《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D选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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