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万某因向阳公司拖欠其工资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万某缺乏证据,法院判决其败诉。判决生效后,万某发现新证据向甲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告知其向法院申请再审。后甲区人民检察院又依职权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未予审查即决定再审,却并未中止对本案判决书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A、检察院告知万某向法院申请再审
B、检察院依职权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C、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未予审查
D、法院未中止判决书的执行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考点:抗诉和检察建议的启动;检察建议的审查程序;再审审理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①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②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据此,再审启动应当遵循“法院纠错在先,检察院监督在后”的原则,万某发现新证据应首先向法院申请再审,不服法院的处理才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A选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检察院启动抗诉或检察建议,包括当事人申请和检察院自行发现错误两条路径。两者并行不悖,且检察院自行启动检察监督并无前提条件限制。B选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16条规定,接受检察建议的法院应当参照抗诉审查的方式予以审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且材料齐备,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可以建议检察院予以补正或撤回;不予补正或撤回,应函告检察院不予受理。据此,法院对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未予审查即决定再审,不符合规定。C选项为正确答案。《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本案属于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法院未中止执行符合规定。D选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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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甲是某乙的债权人,某乙是某丙的债权人,两个债权都已经到期。如果某甲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关于本案当事人的地位,说法正确的是:
A、某乙是被告,某丙是共同被告
B、某乙是被告,某丙是第三人
C、某乙是第三人,某丙是被告
D、某乙是被告,某丙是另案被告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故C项说法正确。
3、李某与陈某发生经济纠纷,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万元。陈某向法院提供了李某的借据复印件。以及当时李某向陈某借款的电话录音带原件。而李某则提供了一份由双方签字的文件,该文件的内容说明双方并未发生借用关系。而且李某还提供了证人马某,马某说听到陈某承认未借钱给李某。根据本案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陈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属于本证,属于间接证据,属于派生证据,属于实物证据
B、陈某提供的电话录音带原件属于本证,属于直接证据,属于原始证据,属于言词证据
C、李某提供的文件属于反证,属于直接证据,属于原始证据,属于实物证据
D、马某提供的证言属于反证,属于间接证据,属于派生证据,属于言词证据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本证,对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具有积极的、肯定意义的证据;反证,指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具有消极的、否定意义的证据。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没有经过中间环节而得来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方式而来的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物质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派生证据即为传来证据。A选项判断错误,因为借据复印件仍然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了借款的这一事实,属于直接证据B选项判断错误,陈某的电话录音带原件属于视听资料,应归属于实物证据而非言辞证据。C选项判断正确;D选项判断错误,因为马某的证言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了双方并无实质的借款关系,属于直接证据。
4、以下哪一情形适用诉讼时效的抗辩?
A、张大爷5年前到期的定期存款请求权
B、甲公司对股东乙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C、王大妈持有的2001年购买的期限为5年的国库券
D、丁公司受丙公司欺诈,签订的合同被撤销后,向丙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故ABC项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抗辩,不当选。D项中丁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属于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当选。
5、黄某诉刘某离婚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判决离婚。二审法院采取以下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A、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解决
B、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
C、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解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只对离婚事项作出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发回重审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29条第1款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所以,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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