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吾思科技发展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董事长张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但签订超过20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同意。2015年8月,张某与大地公司签订大型服务器的买卖合同,合同价款250万元,则该合同效力如何?
A、张某违反公司章程与大地公司订立合同,所以合同无效
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的法定代表权.公司章程的限制对其不生效.该合同有效
C、张某代表公司与大地公司签署的合同有效
D、合同可撤销,大地公司具有撤销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有限公司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等方式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是公司的内部约束,并不具有公示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于善意的第三人而言,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等同于公司的行为,所以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A项错误.C项正确。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效力最高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所以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签约权限作出限制是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应该按约定行使权利。《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合法有效,如果法定代表人越权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追究赔偿责任,B项错误。D项提到撤销权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1、2款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并没有适用撤销权的任何一个前提条件,所以撤销权不成立,任何主体均不享有此权利,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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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某、Z某、D某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为了便于公司筹备,向工商部门申领了“甲公司筹备处”的印章。L某用“甲公司筹备处”的名义与乙公司签署了办公场地租赁协议,约定年租金8万元。后甲公司因故未能成立,乙公司欲向法院起诉追讨租金,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未成立。所以该合同不生效
B、该合同无效.乙公司可以李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C、该合同有效.乙公司可以“甲公司筹备处”为被告提起诉讼
D、该合同有效,乙公司可以L某、Z某、D某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授权设立中的公司可以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故李某以“甲公司筹备处”的名义与乙公司签署的合同有效,即使公司未成立该合同效力也不受影响,A、B项错误。虽然设立中的公司可以签署合同.但并非独立的责任承担主体,所以“甲公司筹备处”不能成为乙公司提起诉讼中的被告,C项错误。当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为一个责任整体,就设立过程中所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对于乙公司的租金,应由全体发起人L某、Z某、D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提起的诉讼,可以三发起人为共同被告,D项正确。
3、宇宙公司于2015年5月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公司解散,分立为蓝天公司和大地公司。双方约定平均分担宇宙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宇宙公司的债权人银河公司于2015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对其债务进行清偿。对于本案叙述正确的是哪个?
A、宇宙公司是注销分立。应该进行注销登记
B、如宇宙公司股东赵某对公司分立表示异议,只能向他人转让股权退出公司
C、银河公司既可以要求蓝天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大地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D、宇宙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公司法》理论,公司分立分为新设分立(A=B+C)和存续分立(A=A+B),没有注销分立的种类,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赵某对公司分立决议不认可的,是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法定事由之一,并不一定只有对外转让一条出路。注意:公司成立后股东退出公司有四种法定形(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1)对内转让;(2)对外转让;(3)股权回购;(4)公司解散。所以B项错误。《公司法》第l76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如果公司分立前没有债务清偿协议,分立后只能由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分立后的公司就债务偿还所作的协议对外不生效,C项正确。因为公司分立,原则上由分立后的主体对原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债权人的债权偿付没有任何损害或削弱。所以公司分立的程序中没有为债权人提供要求还债或担保的救济,D项错误。
4、某有限合伙企业有李某、夏某与韩某三名合伙人,李某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所有的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018年3月,李某擅自将自有的一套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收益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有效行为.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B、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效力待定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追认
C、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可撤销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D、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无效.应当恢复原状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合伙企业法》第99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有限合伙人突破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了自我交易行为,该行为依旧是有效行为,只是所得收益应收归合伙企业所有,所以只有A项正确。
5、某国企改制为公司,由甲、乙两公司和原企业的98名中高层管理者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关于改制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将该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B、可以将该国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由甲、乙两公司作为发起人,向98名管理者募集股份
C、如果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按时组织召开创立大会,代表股份总数2/3以上的发起人、认股人同意,可以决议不成立公司
D、如果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一致同意,可以不用验资机构验资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本案中改制后的公司由甲、乙两公司和98名管理人员共计100个股东出资设立,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数要求,所以不能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A项错误。《公司法》第77条第1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国企改制为股份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合法有效。B项正确。《公司法》第90条第2款第7项:“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只有在两种法定情况下创立大会才能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C项并无不可抗力或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不符合可以作出不成立决议的法定情形,所以C项错误。《公司法》第89条第1款:“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募集设立中.要求发起人和认股人实缴资本,且发起人至少应认缴股份总数的35%,这些法定要求需通过验资来核验是否达标。所以,募集设立时,验资是法定要求,不能经发起人一致决议而免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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