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和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甲将房屋交付给乙租住,乙支付了租金,但双方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租赁期间内,因甲要求提高租金被乙拒绝,故甲要求乙退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以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B、甲可主张房屋租赁合同所附生效条件不成就,乙接受房屋属于无法律上原因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应将房屋退回给甲
C、甲转移房屋占有、乙支付租金,可视为甲乙双方以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甲无权要求退房
D、如甲将该房屋再出租给丙并且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则丙可以要求乙退房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登记备案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登记备案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故A选项错误。甲乙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备案,条件不成就,合同未生效,但是后来甲将房屋交付给乙租住,乙支付了租金。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因履行而治愈,合同成立且生效。故8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一方数租的情况下遵循“交记先”原则,乙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优先于丙获得承租权。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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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对乙享有债权,丙向甲提供一般保证。现甲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以下哪一情况,丙有权拒绝?
A、乙经强制执行后仍有不能履行的债务
B、乙宣告失踪,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C、乙未经强制执行且债务诉讼时效届满
D、乙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第二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据此,在债务人经强制执行后仍有不能履行的债务时,一般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A不当选。《担保法解释》第25条规定,下列情形一般保证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辨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2)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4)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B、D不当选。《民法典》第七百零一【保证人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据此,债务人未经强制执行,一般保证人可以主张先诉抗辨权,而主债务届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人又可主张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C当选。
3、甲与同村的乙、丙各出资10万元盖了一栋三层楼房,约定楼房盖好后三人共有。房屋竣工后,甲住第一层,乙住第二层,丙住第三层。乙因常年在外做生意,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出卖给丁,甲、丙均表示反对。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区分所有.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
B、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有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甲、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C、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D、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共同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如果甲、乙、丙约定房屋盖好后三人分别取得一至三层的所有权,则甲、乙、丙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但三人明确约定房屋为共有,不能认定为区分所有。故A选项错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共有的区别在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有多个独立所有群,而共有只有一个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按份共有的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有。”甲、乙、丙不具有家庭关系,且未明定共有的性质,应视为按份共有,故D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应认定甲、乙、丙对房屋的份额均等。根据民法理论,按份共有人的份额系抽象的存在,份额存在的意义在于,除非另有约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占有、收益不得超过其抽象的份额,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共有物上产生的收益或者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抽象的份额享有或者承担。按份共有人的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并不具体于共有物的部分。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可以自由处分。但是,根据《民法典》第301条的规定,对按份共有物的整体进行处分时.须经占份额2/3以上(只讲比例不讲人数)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否则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为无权处分。乙如果转让其对共有物的份额,自然无须经过甲、丙的同意。但乙居住的第二层并不是乙享有的份额,乙出售第二层属于对共有物整体的处分,须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4、2008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工厂签订购买10万个不锈钢高压锅的合同.约定高压锅的单价为70元,乙工厂于2009年3月1日一次性交货。2008年5月,乙工厂在采购生产高压锅所需的不锈钢时发现,由于不可预见的需求过热,2008年2月至5月间,生产一个高压锅所需的不锈钢的市场价格由15元暴涨到85元.乙工厂立即通知甲公司要求协商变更高压锅买卖合同的价格,遭甲公司拒绝,乙工厂也未依照约定交付高压锅。2009年7月1日.甲公司要求乙工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据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乙的买卖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乙有权起诉撤销该合同
B、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乙有权通知甲解除合同
C、乙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D、乙有权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优势方利用自己的优势迫使弱势方作出了不真实、不自由的意思表示;第二,双方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第三,显失公平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本题中,甲、乙买卖合同在生效时并不具有显失公平的情形,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情形出现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不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故A选项错误。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题中,不锈钢的价格暴涨不构成不可抗力,故B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不具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故C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本题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乙有权起诉,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故D选项正确。
5、甲经批准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了三间平房,10年后甲死亡,甲唯一的亲人(儿子)乙随即将房屋出卖给同村的丙,丙已经搬入居住。经查,该房屋从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现三间平房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A、国家
B、村集体
C、乙
D、丙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甲合法建造房屋,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自建造完成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无须办理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甲死亡时,甲唯一的继承人乙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通过继承取得也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办理示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非因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的规定,乙虽于甲死亡时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乙再处分的需要经过两次登记。综上,乙虽已将房屋出售给丙,但由于乙尚未办理宣示登记,也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归属于乙。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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