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和乙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数年后,公司累积提取了法定公积金100万元。2018年公司增资扩股,拟增发股本500万元,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当财务会计年度结束后,甲和乙一致决议由公司财务人员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B、丙公司具备设立手续及公司机关简易性的特征
C、丙公司增资扩股,可以向不特定第三方募集资本
D、丙公司股东会决议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但最多不能超过75万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164条第1款:“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法定义务,无论规模大小、性质如何,都须设置,且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而不能由内部人员进行审计,A项错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如下特征:(1)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2)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4)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5)公司的封闭性。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特征的理解,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不用法定验资,股东实缴出资及实收股本等事项也不用登记,大大简化了流程,提高了效率。在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可以不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置股东会,所以其组织结构更简易,B项正确。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和人合性,要求其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向不特定第三方募集资金,C项错误。《公司法》第l68条第2款:“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法定公积金相当于企业的“蓄水池”,如果将法定公积金用于转增注册资本时,需留下原注册资本的25%作为“救命钱”。本案丙公司的累积法定公积金不足注册资本的25%.说明“救命钱”还不足,不得用之转增注册资本,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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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丙3人于2015年设立美达有限公司,章程约定:“……第二十条甲担任本公司的经理,丙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第三十五条若股东死亡,其合法继承人须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方可继任公司股东资格。”2016年,丙被查出曾担任力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违法于2011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丙对此负有个人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若甲挪用公司资金炒股,其相应收入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B、若乙死亡,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股权
C、丙不得担任美达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
D、若丙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公司应解除其股东资格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考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股东的概念。A选项考查高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禁止性行为和违反禁止性行为所得收入的归属。《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因此,甲因挪用公司资金炒股产生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而非由行政机关予以罚没。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考查股东资格的继承。《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所享有的股权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应当是全面概括继承,既包括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也包括非财产性的权利,但是允许公司章程作出例外性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极强,若章程的约定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冲突,则均以章程约定为准,以尊重股东的意思自治。因此本题中,乙之继承人应经其余股东同意方可继承股东资格。B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考查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关于“五年”和“三年”之区分,可简要记忆为:涉及刑事责任的为5年,涉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为3年。在本题中,丙虽曾担任因违法于2011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但自2011年至2015年美达有限公司成立已逾3年,丙可以担任美达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C选项错误,不当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要求,但对股东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然可以是股东,因为股东并不必然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管。D选项错误,不当选。
3、Z、D、L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Z担任董事长。公司章程约定注册资本100万元,三股东分别按照50%.20%和30%的比例出资和分取红利。Z、D缴足了出资.L仅缴付了10万元的出资,甲公司因战略转型。于2017年盈利颇丰,股东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向股东分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了红利,股东会决议用下一年利润弥补亏损并补提法定公积金
B、如果董事会对分红决议拒不执行,L有权以公司和Z为被告提起诉讼
C、面对股东的诉讼,公司应当就不执行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的法定理由承担举证责任
D、因为公司未按股东会决议分红,L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第5款:“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进行了非法分配须退还,不能用将来收益折抵,A项错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3条第1款:“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股东因分红权被公司损害而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是股东和公司。所以本案中,股东L应为原告,公司应为被告,董事长Z不应成为被告,B项错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4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公司应按决议执行,因公司没有执行分红决议被股东提起诉讼,公司应就其不执行股东会决议中的分红安排提供可以成立的法定抗辩理由,如果举证不能则承担败诉的后果.C项正确。《公司法》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有法定的适用情形,本案中所述情形并不符合可以回购的法定适用情形,所以L提出的回购请求不能支持。D项错误。
4、爱爱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的公司,以销售猫粮鸟食为其主营业务,公司资产总额为8000万元。公司董事会成员五人,分别是乐乐、阿花、阿汤、阿状、菜菜,五名董事皆为该公司股东。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及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议。下列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公司拟以2500万元收购某办公大楼.该大楼为股东菜菜的老公投资的公司所有。菜菜回避,其他董事表决作出董事会决议
B、公司拟向股东乐乐的1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乐乐回避,其他董事表决作出董事会决议
C、公司拟向汤咪玩具公司投资200万元.该玩具公司系股东阿汤独资设立.阿汤回避,其他董事表决作出董事会决议
D、该公司的董事会构成不合法,因为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必须有独立董事,而独立董事不得是公司的股东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121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用2500万元收购办公大楼,应属于购买重大资产的行为,是股东大会特别多数决议的范围,董事会无权对此作出决议,A项违法,不当选。《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股东乐乐提供担保,属于对内担保,应该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即使经章程授权也不享有决议权,B项不合法。《公司法》第124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基于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回避制度的要求,C项表述合法。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需要有不低于1/3的比例是独立董事,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所以独立董事可以是公司股东,只要持股比例符合法定要求即可,D项表述错误。
5、L是甲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L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货物买卖合同》,标的额200万元,为支付货款,L擅自以甲公司名义签发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L在票据上签章.但未加盖甲公司印章。关于该票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票据有效.L应承担票据责任
B、该票据有效,甲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
C、该票据无效,但L应承担对乙公司的付款责任
D、该票据无效,但甲公司应承担对乙公司的付款责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一)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所以本案中的汇票.只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并没有甲公司印章,该出票人签章无效。《票据法》第22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出票人签章是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签章无效导致票据无效,A、B项错误。L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的《货物买卖合同》有效,甲公司应该承担付款责任,D项正确,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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