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遗失一块手表,乙捡到该手表后以2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两年后,甲发现丙所戴的手表正是自己的那块。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手表,但需要向丙支付2000元
B、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手表,且无须向丙支付2000元
C、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手表,因为除斥期间届满
D、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手表,因为丙善意取得该手表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可知,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也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虽然转让行为发生已经超过2年,但自甲发现之日并未超过2年.所以甲可以请求返还,且本题中并未介入拍卖行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这样的主体,甲无需有偿回复,故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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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商店从法国购进了一批玻璃器皿,价格昂贵。但因销售人员的错误。标成国产的玻璃器皿,价格相差20倍以上。顾客乙以国产品的价格,购进了该批玻璃器皿。后被甲商店经理发现,并找到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对于商场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应认定为欺诈,乙可要求商店假一赔二
B、应认定为重大误解,甲商店享有撤销权
C、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只有乙享有撤销权
D、应认定为显失公平。甲商店享有撤销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欺诈需要主观上的故意,甲没有故意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故A选项错误。甲商店对标的物的性质发生错误,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致使自己遭受较大损失,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甲公司有权依照《民法典》第147条的规定撤销合同,故B选项正确。双方均发生了误解,双方都享有撤销权,故C选项错误。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第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第二,显失公平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第三,一方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了对方轻率、急迫、无经验。本题没有利用的情形,不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故D选项错误。
3、甲大学修建实验大楼,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别发包给乙、丙两个建筑工程公司。乙经甲同意,将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丁,丁又将其中一部分再次分包给戌。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又查:因建设工程项目,乙公司对甲大学有债权20万元,双方未约定其为垫资还是工程款,也未约定利息。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丙、戊不得请求支付工程款
B、法院可收缴大学肢解发包的非法所得
C、乙公司对甲大学的债权,推定为工程款债权
D、乙公司对甲大学的债权,推定为无息债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民法典》第791条规定,肢解发包、分包人再分包,合同无效。本题中,甲大学肢解发包,与乙、丙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丁向戊分包,属分包人再分包,合同无效。与此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据此,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丙、戊依然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A选项错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种情况下,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本题中,甲大学的“肢解发包”不在此限,故B选项错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据此,C选项正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l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据此,D选项错误。
4、甲借用乙的相机。甲受丙胁迫将相机以市价卖给丙,丙不知甲借用相机一事。后丙将相机遗失.由丁拾得,丁将相机出卖并交付给了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如甲撤销其和丙之间的交易。丙可主张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
B、戊可以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
C、相机所有权人自丁和戊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可向戊主张返还相机
D、相机所有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戊之日起2年内可向戊主张返还相机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现为《民法典311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1)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被认定无效;(2)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可见.善意取得之交易不能有致命瑕疵。故A选项错误。后丙将相机遗失,相机属于遗失物,丁无权处分给戊,戊不能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故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可知,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遗失物进入流通,2年回复.起算点是发现遗失物购买人之日,不是合同签订之日。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5、甲在报纸上发表声明称,对开发出猪流感疫苗者支付报酬100万元。乙、丙分别于2009年5月1日、6月1日成功开发出猪流感疫苗。丙于6月10日通知甲。甲以为只有丙开发成功,便向丙支付了全部奖金。不料,乙于5天后通知甲,要求甲支付报酬。对此,下列哪一个表述是正确的?
A、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报酬100万元
B、乙有权要求丙向自己返还100万元
C、乙只有权要求丙向自己返还50万元
D、如果疫苗可以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甲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甲的行为构成悬赏广告,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成立悬赏广告合同,甲应当依照承诺支付约定的报酬。根据民法理论,如果指定行为由两人以上分别先后完成的,则只有最先完成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果指定行为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或者分别同时完成,则由完成者共同取得报酬。本题中,乙、丙分别先后完成指定的行为,只有最先完成的乙享有报酬请求权,丙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同时,根据民法理论,如果悬赏人善意地向最先通知的人支付了报酬,其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本题中,甲善意地向最先通知的丙支付了全部报酬,甲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乙无权要求甲支付报酬,故A选项错误。丙没有报酬请求权,其受领的报酬构成不当得利,乙有权请求丙返还100万元的不当得利,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最后,根据民法理论,如果完成指定行为产生的技术成果可以获得相关的知识产权。在没有约定时.由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享有相关的知识产权。故甲不享有专利申请权,乙、丙均享有专利申请权,但须受先申请原则约束,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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