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宏业公司有一座12层的办公楼。2003年8月,宏业公司向G银行贷款而将该办公楼抵押给G银行。2003年10月,宏业公司因一购销合同与天达公司发生纠纷,天达公司向D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D法院裁定将宏业公司的办公楼查封。下列选项中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D法院所作的裁定是错误的,因为该办公楼事先已经抵押给了G银行
B、D法院可以作出裁定。但事先应征得G银行的同意
C、D法院可以作出裁定,但G银行对该办公楼仍有优先受偿权
D、D法院作出裁定是正确的,G银行因此对该办公楼丧失优先受偿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民诉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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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三和李四是邻居。2004年5月张三到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还其借款6000元。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二发现案情复杂,不是简单的借款纠纷,而是因合伙购买机器引发的纠纷,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并进行书证笔迹鉴定。在此种情况下,案件如何处理?
A、报请院长批准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
B、终结简易程序,告知当事人提起普通程序之诉
C、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另行计算
D、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民诉解释》第25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注意: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才能延长审理期限,故A项错误。
3、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的诉讼中败诉,被判决赔偿10万元,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日期到2012年1月1日。履行期限届满后,甲公司不希望给付赔偿。但是又不希望法院立即强制执行对本公司的现金流造成较大影响。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以以提供担保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只需要乙公司同意即可
B、甲公司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不能由第三人提供担保
C、即便甲公司提供担保的期限是2年,暂缓执行的期限最多也只能是1年
D、在本案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调解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据此可知,执行担保的条件至少包含(1)有财产担保;(2)申请执行人同意;(3)人民法院决定。选项A称“只要乙公司的同意即可”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还必须由人民法院准许。选项B错误。《民诉解释》第470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据此可知,担保财产既可以来自申请人本人,也可以来自第三人。因此,选项B称“不能由第三人提供担保”是错误的。选项C正确。《民诉解释》第469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据此可知。暂缓执行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年。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调解适用的范围是在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的民事案件中,自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可以进行的过程,对于生效裁判,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自行和解,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当主动介入进行调解工作。
4、甲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履行中因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双方达成协议请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甲认为仲裁裁决显失公平,且了解到某仲裁员在仲裁时曾接受乙的贿赂。甲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B、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C、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D、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另外,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5、住所在某市甲区的王某乘坐畅通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乙区)公交车到丙区,当客车行驶到丁区时发生事故,导致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该公交车停靠在丁区某车站。因赔偿数额协商无果,王某以运输合同违约向丙区人民法院起诉。在丙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前,王某以运输事故损害赔偿为由增加精神损害赔偿主张。此时,畅通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对运输合同纠纷,丙区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B、对运输事故损害纠纷,丙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C、法院不应准许王某变更诉讼请求
D、管辖异议理由成立,应裁定驳回起诉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考点:特殊地域管辖;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丙区是运输目的地,丙区对该案享有管辖权。A选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丙地法院对运输事故请求赔偿纠纷不享有管辖权。B选项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据此,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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