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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1-04-27 10:08:49

1、彭城为艳阳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查询公司账簿时发现一笔货款被董事长曾维私自存至其个人账户。彭城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曾维违反了作为董事的勤勉义务

B、彭城必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C、一定条件下彭城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曾维

D、若彭城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公司应承担彭城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全部费用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A选项考查的是董事的忠诚义务。《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本题给出的情形符合该条第(二)项,同时,该条的兜底性条款表明,第(一)项至第(七)项均为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选项考查的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条件。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董事侵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起诉;监事侵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应先书面请求董事会向法院起诉;当董事会/监事会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是为了公司利益,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D选项考查的是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费用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26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第3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当股东的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时,公司应当承担其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如适当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而不包括超出适当范围的其他费用。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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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公司对丙公司有100万元欠款,乙公司为保证人。2019年3月30日乙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程序。下列有关丙公司的权利保障正确的是:

A、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

B、如果甲公司对丙公司的欠款尚未到期,丙公司不能向乙公司的管理人中报债权

C、如果乙公司是一般保证人,丙公司未向甲公司主张债权之前.不能向乙公司申报债权

D、如果甲公司也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程序,丙公司应向甲公司申报债权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乙公司作为保证人被裁定受理破产后,丙公司有权申报其对乙公司的保证债权,A项正确。因为保证人陷入破产程序中,所以保证人不受期限利益或先诉抗辩权的保护,所以B、C项错误。《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人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如果债务人、保证人均被受理破产,丙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甲公司、保证人乙公司分别申报债权,分别受偿,彼此不受影响,并非只能或应当向甲公司申报,D项错误。

3、L、Z、D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持股比例为7:2:1,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L利用其侵占所得资金履行了700万元的出资义务,Z以其对乙公司的股权评估为200万元履行出资义务。D以其对公司的管理经验评估为100万元,履行出资义务。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L的侵占所得为“赃款”,其出资无效

B、L行迹败露,被追究责任,法院可要求甲公司退回赃款收归国库

C、乙公司股权的价值会随着乙公司的估值情况而发生变化。具有不确定性,L出资形式不合法

D、D的出资形式不合法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货币具有一般等价物的特征,故即使李某用赃款出资,其出资依旧是合法有效的。只是对李某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股权处置的对价可以收归国库,但不应该由公司直接退还赃款。所以A、B项错误。股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流通转让,符合合法出资的要求。只要用作出资的股权是左某合法持有的可以转让的股权,没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Z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此股权出资合法有效,所以C项说法错误。D的管理经验实质是戴某的劳务,因极强的人格依附性不可用货币估价不可流通转让,所以不能用作出资,D用此出资是不合法的,D项正确。

4、某商场经营惨淡,转让一批店面,福佑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钟某认为该店面日后必定生意红火,便私自以企业名义购买店面。店面事实上已毫无商业价值。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钟某对此交易以出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B、经1/2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可以决议将钟某除名

C、钟某可随时对外转让财产份额

D、若企业因此笔交易蒙受损失,钟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A选项考查的是有限合伙人表见普通合伙的法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据此,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构成表见代表的,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选项考查的是除名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因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选项考查的是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C选项说法错在“随时”二字,不当选。D选项考查的是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的法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98条规定:“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5、2016年,甲股份公司受到控股股东乙公司的操控,被非法挪用资金若干,甲公司因为非法操纵证券市场价格被证监会处以巨额罚款,公司董事长及诸位高管纷纷被捕,公司经营处于瘫痪状态,自此之后直至2019年初,公司均再没有召开过股东大会,持股10%和15%的股东张三和李四,想要转让股份,其他股东和外部主体无人购买,针对以上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三可以提请法院解散甲公司。并可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甲公司进行清算

B、李四请求法院解散甲公司,李四作为原告,甲公司为被告

C、张三要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需要持股时间达到180天

D、如果公司尚在盈利,则法院不得受理股东提出的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公司的死亡三部曲是解散、清算和注销。司法强制解散尚处于解散的环节.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是否准许解散尚未可知。待法院作出强制解散的判决后,再行清算也不迟,所以解散和清算是前后承继的两个环节,不可同时启动两程序,A项错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B项正确。《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提起强制解散公司的股东只需要持股10%,对持股时间没有要求,C项错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公司被强制解散的适用前提是“管理僵局”,与是否盈利无关,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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