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享有一种道路标识的专利权,该标识基座上有两根弹簧相连,较原有的单弹簧路标抗风能力显著增强。甲公司生产、销售该路标长达数十年,双弹簧结构和“抗风王”标识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广泛知名度。专利权到期后,乙公司生产、销售基座上两根弹簧空间上相分离的近似路标,并在包装上注明“抗风之王:三倍抗风”。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对双弹簧路标享有立体商标权
B、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立体商标权
C、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对“抗风王”的商标权
D、乙公司在包装上使用“抗风之王”不侵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考点:三维标志作为商标的条件;商标侵权;商标权的限制《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双弹簧结构的使用使得路标的抗风效果显著增强,且其上曾存在实用新型专利权,由此可知,该结构属于“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不能注册为商标。A选项说法错误。即使乙公司生产的空间上相分离的双弹簧结构与甲公司的空间上相连的双弹簧结构近似,也不构成商标侵权。B选项说法错误。《商标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在双弹簧路标上使用“抗风王”标识,系对产品特征(抗风效果)的表述,即使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也不能对抗他人为善意描述产品特征而进行的使用。乙公司虽在路标上使用了近似的文字“抗风之王”,但目标旨在说明路标的抗风效果,不构成侵权。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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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名艺术家田某在某颁奖典礼上获得了终身成就奖后颇为高兴,萌生了写一部自传小说的想法,遂请作家张某执笔,其助手李某整理素材,助手陈某提供了很多关键性咨询意见,未约定该小说著作权的归属。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田某享有该小说著作权
B、张某享有该小说著作权
C、田某、张某共同享有小说著作权
D、张某、李某、陈某共同享有小说著作权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具体到本题,艺术家田某作为特定人物,享有著作权,所以A项说法正确,B、C、D项错误。
3、王某经过多年的潜心研究,总结出一套应对高考的“数学逆向解题思维”,对于提高应试水平非常有效。学校指派青年教师肖某对王某的学习方法总结成文以便推广,肖某遂认真跟班听课,与王某探讨,并根据自己的构思编撰成文《高中数学宝典》署名肖某出版发行,遭到了王某和学校的强烈抗议。下列关于《高中数学宝典》的著作权归属,说法正确的是:
A、“逆向解题思维”是王某独创,《高中数学宝典》的著作权应当归王某所有B、《高中数学宝典》是肖某独创,著作权应当归肖某所有
C、《高中数学宝典》的著作权应当归王某和肖某共同所有
D、《高中数学宝典》的著作权应当归学校所有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著作权法》第13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本案中,王某独创“逆向解题思维”,通过课堂教学表达出来.形成口述作品,肖某通过听课根据自己的构思编撰成文,属于整理的过程,形成的作品《高中数学宝典》的著作权应该归肖某所有。《著作权法》第18条第1款:“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肖某虽然为了完成学校交办的工作任务,完成了《高中数学宝典》,属于职务作品,但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形下,该书的著作权归肖某所有。综上,本案中《高中数学宝典》的著作权归肖某。只有B项正确。
4、关于商标侵权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在某偏远地区高速公路旁竖起“麦当劳”巨幅广告,顾客驶出高速欲进入就餐发现实为甲所经营的“汉堡乐”,虽顾客消费时未被混淆,甲仍构成商标侵权
B、乙在四川某地经营“西达”糖果,颇有名气但未注册,后浙江的李某在服装上注册该商标,因乙享有先用权,其迁至海南后可继续经营“西达”糖果
C、丙从正规渠道购买“神州”牌驱蚊水,故商标权穷竭,丙可将驱蚊水装入带有其他商标的瓶子继续销售
D、丁于2010年在功能饮料上注册“乐动”商标,未实际使用,大型饮料公司戊2012年在广告中使用“乐动生活”字样。即使将来丁生产,消费者会认为其饮料实际上是由大公司提供的,丁不受损反获益,故戊不侵权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考点:售前混淆;先用权;反向假冒;反向混淆。作为商标法的核心概念之一,混淆可能性有多种情形:正向混淆与反向混淆,直接混淆与间接混淆,及本题所涉及的售前混淆、售中混淆与售后混淆等。A选项为售前混淆的情形,虽然消费者只是最初被混淆,待到作出购买决定时并未混淆,但因甲使用麦当劳商标吸引顾客驶出高速,及至顾客发现不是麦当劳,因改变这一决定成本过高而选择在汉堡乐就餐。这种情形下,甲使用商标,搭他人声誉之便车,分流他人客户,仍构成商标侵权。A选项说法正确。B选项中李某系在服装上注册了“西达”商标,与糖果显属不同种类的商品,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故虽有李某的注册,乙依然可以在其他地方继续经营,并非因为乙享有先用权。根据《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乙虽在李某之前使用,但二者所经营的商品类别不相同不类似,故可以使用,并非系因先用权的缘故。换而言之,本题中乙也并无先用权,该说法有误。B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属于商标法所禁止的反向假冒行为。丙购买合法产品后,更换商标后再行销售构成反向假冒。商标权穷竭,是指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购买之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可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可以再次提供给公众的必须是带有该商标的商品,而不能将商标置换后再行处理。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为反向混淆的情形。丁并未实际使用商标,其本身市场影响力也有限,大型饮料公司知名度较高,未经丁许可使用会误导消费者,认为丁销售的饮料(丁虽申请后两年未使用,但未来仍有可能使用)系由该公司提供。表面看来丁似乎受益,但实际上其在市场上生存发展的机遇被剥夺了。D选项说法错误。
5、英国的罗琳女士创作完成最新力作《哈利波特N》,尚未出版,中国的某作家张三未经罗琳女士同意将《哈利波特N》翻译成中文在中国出版发行,李四购买了中文版《哈利波特N》进行阅读,据悉,中国和英国均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
A、罗琳女士的《哈利波特N》尚未发表,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B、罗琳女士的《哈利波特N》尚未在我国出版,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C、张三的行为侵犯了罗琳女士的著作权
D、李四的行为侵犯了罗琳女士的著作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所以鉴于中英两国同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英国罗琳女士在我国享受“国民待遇”,即作品自创作完成享受著作权,不以发表或出版为条件,A、B两项错误。罗琳对其作品《哈利波特N》在我国享有著作权,张三未经其同意进行了翻译并出版发行,侵犯了罗琳的著作权,C项正确。李四购买和阅读了侵权的图书,但“购买、阅读”等行为,并非著作权人控制的范围,所以李四的行为不侵权,D项错误。但是延伸一步思考:如果出售此侵权图书则构成侵犯作者的发行权;如果制作此侵权图书则侵犯作者的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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