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于2012年5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关于空调压缩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于2013年5月公布,2014年5月获得专利权并公告。乙公司于2012年6月自行研发出相同的空调压缩机,并立即进行生产上市。2014年4月,丙公司在公开市场以合理对价从乙公司购买空调压缩机用于生产空调,双方当月签订合同,乙公司于2014年6月交付给丙公司,丙公司于2014年7月付款。2015年3月,丁公司同样在公开市场以合理对价从乙公司购买到当年批次的空调压缩机用于生产空调。甲公司发现后,于2015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在2014年5月前的生产、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均应支付适当费用
B、乙公司在2014年5月后的生产行为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但不需赔偿损失
C、因丙公司2014年6月取得的空调压缩机为侵权产品,其生产空调的行为也构成侵权,但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D、因丁公司2015年3月取得的空调压缩机为侵权产品,其生产空调的行为也构成侵权,但有合法来源,可不停止侵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考点:临时保护期;专利侵权;专利侵权抗辩。《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结合可知,专利权人可对他人在专利申请公布后、授权前的实施行为要求支付适当费用,但对公布前,也即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乙公司的实施行为无权要求支付费用。A选项说法错误。根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2014年5月后,甲公司专利已获得授权,乙公司自不可再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该专利。因此,乙公司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B选项说法错误。需要说明和强调的是,有些考生容易认为乙公司是自行研发,似乎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也不应当赔偿,而实际上,专利侵权制度中,未经许可而实施专利,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辩依据情况下,才能排除侵权;再有的考生会认为是否存在先用权的问题,根据《专利法》第75条,先用权的时间节点是申请日,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因此本题也无先用权的适用空间。C选项涉及3个时间点,2014年4月签订合同、6月交付、7月付款,正好跨过了专利授权公告日。由此,以哪个时间点看待乙、丙公司的本次交易,是解答本选项的第一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销售。因丙的购买时间为2014年4月,对乙、丙公司而言,乙的销售行为非侵权行为,进言之,尽管交付以及付款时间均在专利授权公告后,但因销售行为发生于授权前,因此不构成侵权。至此,已经可以判断出C选项说法错误。当然,考生在练习时,可进一步思考本选项的后半句是否正确,即丙公司生产空调是发生在专利授权后,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使用行为。此时,丙公司属于在专利授权后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是否侵权?事实上,也不构成侵权,其原因在于专利各项权能中,有上下游的关系,一般上游行为不构成侵权,下游行为多数非侵权,这个需要考生理解。以本题为例,乙、丙公司的交易中,乙公司的生产、销售均不侵权,若认定丙公司合法购买后的使用构成侵权,显然就不符合临时保护期的制度目的。根据B选项同样的道理,2015年乙公司的生产、销售均在专利授权后,自然属于侵权行为,再根据C选项已经讲过的第12条,丁公司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也构成侵权。根据《专利法》第77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丁公司构成侵权,但有合法来源,无须赔偿。这一知识点考生多数能较好地掌握。但有的考生会认为构成侵权,虽不赔偿,但应当停止侵权,从而认为该项错误。实际上,本题还含有一个条件设定,涉及近年新增的知识点,需要考生留意,即“合理对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因此,丁公司既不需要赔偿,也无须停止使用。D选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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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公司申请了一项含三项权利要求的自拍杆实用新型专利,并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给乙公司实施。后乙公司发现丙公司在市场上生产、销售具有相同技术的自拍杆,即将丙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丙公司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专利无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若甲、乙公司之间的许可协议未进行登记备案,则乙公司无权提起诉讼
B、尽管丙公司请求宣告无效超过了答辩期,法院仍有可能中止诉讼
C、若甲公司专利被宣告无效,甲公司对无效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中止本案审理
D、若乙公司在诉讼中不能明确主张哪项权利要求,法院应按全部权利要求进行审理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考点:专利许可制度;专利诉讼制度;诉讼程序与行政程序交叉。《专利法》第65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知,乙公司作为独占许可人,专利被侵权必然受到损害,属于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诉讼。关于登记备案,这里考生需要理解一个基本规则,就是不同于核准制度,备案登记一般主要起对抗第三人的作用,并不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未登记备案不会影响乙公司成为独占许可人。A选项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这一规定是多数考生比较熟悉的。但不能据此得出超出答辩期间一律不中止诉讼。上述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B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的做法确实是前几年实践中存在的处理方式,但因会造成诉讼拖延,且易被滥用,造成维权周期长,司法实践中予以了改进,并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2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C选项说法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D选项具有一定迷惑性,若考生对条文不熟悉,可能会认为D选项的做法较为合理。事实上,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理解,民事诉讼由原告发起,也是围绕原告主张进行审理,即便在原告认定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也是由法院释明,不会由法院代替原告选择诉讼主张。D选项说法错误。
3、画家吴忠经常即兴作画,赠送好友谢某,几年后谢某已收藏吴忠画作30多幅。谢某从中选出25幅,以《吴忠画册》为名出版了署名吴忠的25幅画,吴忠得知后十分气愤,认为谢某及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依照法律,谢某侵犯了吴忠下列哪些权利?
A、吴忠所赠画作的财产所有权
B、吴忠对赠画的出版权
C、吴忠对赠画的展览权
D、吴忠的姓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让,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根据该条规定,吴忠虽然将自己的画作送给谢某,但没有将著作权转让给谢某,谢某只能取得原件的展览权和财产所有权,所以A、C项错误。其他著作权仍然归作者吴忠享有,谢某未经吴忠同意将其画作出版,侵犯了吴忠的出版权,所以B项正确。谢某出版画册的行为同时侵犯到吴忠的民事权利中的姓名权和获得报酬权,D项正确。考点3著作权权利内容、邻接权、侵权行为
4、韩国和我国均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伊朗尚未加入《伯尔尼公约》。请判断下列情形中的作者是否在我国享有著作权?
A、伊朗人穆罕默错在韩国经商,并在韩国有经常居所,创作完成了一部小说,但并未出版
B、伊朗人穆罕默错在韩国经商,并在韩国有经常居所,创作完成了一部小说,但在我国属于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
C、伊朗人穆罕默错在《伯尔尼公约》的任何成员国均无经常居所,其创作完成了一部小说后在韩国首先出版
D、伊朗人穆罕默错在《伯尔尼公约》的任何成员国均无经常居所,其创作完成了一部小说,但并未出版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所以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为《伯尔尼公约》任何一成员国,即享受我国的“国民待遇”,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在我国享有著作权,无论是否发表,即使在我国禁止流通,也不影响著作权的认定和保护,A、B项正确。没有国民待遇条件的,如果有出版关联,即作品首次在中国或任何《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出版的,自出版日起在我国享有著作权。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5、锐诚公司开发了一种新型的材料分离技术,并依法获得了专利授权。鑫捷公司欲向锐诚公司引进该技术,但在洽谈过程中,发现在专利申请日前乐源公司已经在公开使用该技术且行业内技术人员均熟知此技术。鑫捷公司的下列哪一做法不合法?
A、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
B、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无效
C、在该专利技术基础上继续开发新技术D、无偿使用该技术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专利法》第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所以宣告无效是行政行为并非司法行为,法院不能判决无效。故A项不合法,当选;B项合法,不当选。《专利法》第67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本题该技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属于现有技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开发新技术.无偿使用现有技术,均合法,故C、D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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