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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考《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21-05-11 14:02:54

1、甲和乙各出资10万元盖了一栋两层楼房,甲擅自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乙于3月16日申请异议登记,3月17日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4月15日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为房屋的共有人。4月16日甲将房屋以市场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王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王某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B、王某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不属于善意取得

C、王某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王某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取决于乙是否追认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①甲和乙对房屋构成按份共有,根据《民法典》第309条的规定,甲和乙的出资额相同,应等额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各自享有1/2的份额)。根据《民法典》第301条的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处分按份共有物时,应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甲未经乙的同意,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构成无权处分。②甲擅自将共有的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个人的名下,房屋出现登记错误,产生了公信力,房屋可以作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③王某主观上为善意,支付了合理的价格,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符合《民法典》第311条规定的房屋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王某已经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④乙虽然办理了异议登记,但该异议登记不能阻却善意取得的发生。《民法典》第220条第2款规定,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所谓“异议登记失效”,指异议登记自动失去效力,即使尚未将异议登记从不动产登记簿中涂销,失效的异议登记也不能产生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却善意取得发生的法律效果。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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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与朋友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下列说法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

B、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

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①《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A选项正确,不选。②《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B选项正确,不选。③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C选项错误,当选。④《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D选项正确,不选。

3、甲的手机遗失,乙拾得后出卖给知情的丙手机商店。丙商店将该手机专卖给不知情的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手机是遗失物,甲请求丁返还手机,不受任何时间的限制

B、丁是从有经营资格的丙处购买手机,甲不得请求丁返还原物

C、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丁之日起2年内,甲有权请求丁返还原物,但需支付丁购买手机的价款

D、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丁之日起2年内,甲有权请求丁返还原物,且无需支付丁购买手机的价款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312条规定,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故A选项错误,不选。《民法典》第312条规定,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据此,甲可以请求丁返还,但要支付丁购买手机的价款,故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4、张某讲授法考课程,认真负责且幽默风趣,广受学生欢迎,被法考界师生评为“最受欢迎的法考辅导师”,张某倍加珍惜,以此作为工作的动力。后学生王某因考试未通过心情郁闷.在微博上贴出了张某的照片及简介,并评论到:“张某讲得极差,分明是一个江湖骗子。”请问王某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张某的什么权利?

A、荣誉权

B、名誉权

C、荣誉权和名誉权

D、肖像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侵犯荣誉权的行为包括:(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行为主体限于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2)非法侵占他人荣誉;(3)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以及严重侵害荣誉精神利益的行为;(4)拒发权利人应得的物质利益;(5)侵害荣誉物质利益的行为(如毁坏奖杯、证书等)。本题中,张某被师生评为“最受欢迎的法考辅导师”并不是荣誉,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对张某荣誉权的侵犯。故A、C选项错误。名誉指的是一个人所获得的客观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三:(1)对特定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2)侮辱、诽谤等行为向第三人公开;(3)导致受害人客观的社会评价降低。本题中,王某公开对张某实施侮辱、诽谤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B选项正确。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可见,侵犯肖像权,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本题中,王某虽公布了张某的照片,但无盈利目的,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故D选项错误。

5、甲有三匹马,第一匹出租给乙,第二匹借给丙,第三匹自己使用。2009年7月1日,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将这三匹马出卖给乙,约定由乙在丙的借用期届满后直接请求丙返还第二匹马,同时还约定甲借用第三匹马半年。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乙于2009年7月1日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

B、甲、乙之间对第一匹马的租赁合同于2009年7月1日消灭

C、第二匹马的交付采用的是简易交付

D、乙于2009年7月1日取得第三匹马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①根据《民法典》第226条的规定,甲、乙出卖第一匹马的买卖合同生效时.即完成了第一匹马的简易交付,乙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乙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后,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发生混同,由于该租赁合同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则不同),甲、乙之间对第一匹马的租赁合同消灭,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对于第二匹马,甲根据《民法典》第227条,将自己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乙,以代现实交付,甲、乙对第二匹马采用的是指示交付,而不是简易交付,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对于第三匹马,甲、乙事实上做成了两个约定:第一,约定第三匹马的所有权归属于乙;第二,约定甲、乙之间成立借用第三匹马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228条的规定。第二个约定生效时,甲、乙即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第三匹马的交付,乙亦于此时获得第三匹马的所有权.D选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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