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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客观卷二模拟题及答案解析(二)

来源:233网校 2021-12-22 17:11:27

1、关于产品质量监督以及生产者的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可以另行重复抽查

B、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可以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C、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D、销售者可以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考点】产品质量监督以及生产者的义务《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2款、第3款规定:“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依据该条规定,选项A、B错误。《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依据该条规定,选项C正确。《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依据该条规定,选项D错误,不是“可以”而是“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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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民事诉讼中管辖的确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冬冬6岁时,父母离异,冬冬随其母生活,住在A区;冬冬父住在B区。按照离婚协议,冬冬父每月要给冬冬2000元抚养费。父母离异两年后,冬冬父再婚生子并停止向冬冬支付抚养费。冬冬起诉索要抚养费,此案可以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

B、家住C区的冬冬舅曾借给冬冬父10万元钱,冬冬舅要起诉冬冬父时发现,冬冬父已被B区法院宣告失踪,此案应由C区法院管辖

C、冬冬母因盗窃被判入狱两年,在D区服刑;冬冬叔父因聚众斗殴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羁押在E区看守所。冬冬母入狱1年后,冬冬叔父要起诉冬冬母归还欠款2万元。此案由E区法院管辖

D、冬冬母在狱中自杀,冬冬父被宣告死亡,被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后常年住在F区的冬冬叔父被指定为冬冬监护人,家住C区的冬冬舅要起诉变更监护关系,可以向冬冬住所地A区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是将人身关系诉讼与财产关系诉讼中管辖的确定问题糅合在一起考查。A选项涉及抚养费诉讼的管辖确定,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受诉法院,只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A区人民法院是原告住所地法院,A项表述中并未述及冬冬父有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情形,故不能适用此规则,A项错误。尽管B项中述及冬冬父被宣告失踪,但这不是身份关系诉讼而是财产关系诉讼。也不能适用原告住所地管辖规则,故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故C项情形下,应由D区法院管辖,C项判断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D项判断正确。

3、关于二审调解说法,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甲乙离婚案件,一审法院判决离婚,二审认为不应当离婚,调解不成,应当发回重审,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B、一审剥夺当事人辩论权,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后,发回重审

C、一审的普通共同诉讼人未参加诉讼,二审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

D、一审提出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判决只处理了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只能发回重审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考点】二审调解离婚案件,一审法院判决离婚,二审认为不应当离婚,直接改判即可,不存在需要保护当事人审级利益的问题,因此不需要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只有对一审判不离,二审认为应当离婚的案件,才调解不成发回重审。A项错误。一审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二审法院不能调解,应当直接裁定发回重审。B项错误。一审普通共同诉讼人未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二审可以直接审理作出判决。只要对必要共同诉讼人未参加诉讼的,二审调解不成才发回重审。C项错误。一审提出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判决只处理了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属于漏掉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了维护漏掉的诉讼请求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只能发回重审。D项正确。

4、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赵甲因辞职而失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赵甲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其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B、钱乙因被开除而失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钱乙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其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C、如赵甲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D、如钱乙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考点】失业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6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选项C、D错误。

5、甲、乙是大学室友,关系密切。乙遭遇金融危机导致生活潦倒,甲与其妻子商议后,决定赠与其一套房屋。但为了避免他人议论,于是与乙商定,对外宣称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甲、乙办理过户登记。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办理过户登记前甲享有任意撤销权

B、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如果办理过户登记后,甲乙酒后发生口角,乙过失致甲死亡,甲的继承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撤销赠与

D、在C项情形下,如果乙已经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甲在撤销合同后,均可请求第三人返还房屋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考点】赠与合同《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题中,由于甲乙之间真实的意思是赠与。且无不合法之处,故赠与合同有效,且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A选项正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串通虚伪的意思表示,此合同无效,故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664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本题中,如果受赠人乙致甲死亡,此时甲的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故C选项正确。在甲的继承人行使撤销权将赠与合同撤销后,如果房屋尚登记在乙名下,甲可请求乙将房屋返还,但是如果乙已经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则能够主张第三人返还。但要看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如果构成善意取得的,甲在撤销后,不能主张第三人返还,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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