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保理合同法律关系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保理合同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债权让与法律关系
B、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C、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D、保理法律关系有三方主体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可见保理合同的本质是债权让与合同,因而选项A说法是正确的。《民法典》第769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可以证明立法者对保理合同的定性是债权转让合同。保理合同的当事人只有两方,债务人不是保理合同的当事人。D选项说法错误。《民法典》同时规定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据《民法典》第765条,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可见选项B、C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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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经营者集中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经营者集中就是经营者合并
B、经营者集中只要达到规定申报标准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经申报不得实施集中
C、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的期限是30日,如果经决定需要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
D、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A项错误,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但不等于经营者合并。B项错误,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C项错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D项正确。
3、下列哪一个选项中的表述成立自认?
A、被告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承认向原告借款,但是主张早已还款。开庭时,原告不承认还款事实,被告说,既然你不承认还款,那我也不承认借款
B、被告高强承认其与小宝之间系父子关系
C、在庭审结束后,被告对原告说:我的确向你借了10万,但是我就不承认,哼
D、被告张恒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妥协作出自认,但和解最终未能成功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项正确。B项错误,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C项错误,自认发生在诉讼之外,不具备免证效力。D项错误,不产生自认的法律效力。
4、2019年1月1日甲、乙双方签署了房屋抵押合同,甲用房屋抵押担保借款200万元,合同约定甲应于1年内将原有抵押解除后,双方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为防止甲将房屋再次抵押给他人,甲、乙于2019年5月9日自行到公证部门办理了抵押合同公证手续,双方约定此公证有预告登记的法律效果。之后,2019年6月12日甲将该房屋再次抵押给不知情的丙,用于借款100万元的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房屋抵押合同不可以办理预告登记,因此预告登记无效
B、丙取得该房屋抵押权但不属于善意取得
C、甲应对乙承担侵害抵押权的法律责任
D、乙可以起诉甲,根据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后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22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可见为了保障将来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符合条件时均可以办理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权可以适用预告登记制度。同时,《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法定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因此,去公证机构办理抵押合同公证,不产生预告登记的法律效果。故而,A选项错误,不当选。《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可见担保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无权处分”,本题中,甲再次抵押房屋属于有权处分,因此丙取得房屋抵押权不是善意取得。故而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乙和甲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是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因此乙对该房屋不享有抵押权。因此,甲违反抵押合同约定将房屋再次抵押给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不构成对乙抵押权的侵害。故而选项C说法错误,不当选。《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规定了抵押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即使乙胜诉,法院强制执行后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是乙的抵押登记时间在丙的抵押登记时间之后,乙的抵押权不能优先于丙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所以,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5、蒋某炒期货投资不善导致巨额亏损,无奈将一辆路虎轿车以50万元价格卖给同学马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三天后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并同时交付汽车;第二天,蒋某以50万元价格将汽车卖给丁某,丁某将汽车开走,但没有过户;第三天,蒋某又向李某借款50万元,用汽车抵押担保,双方于当日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丁某因为善意取得而获得汽车所有权
B、汽车所有权最后属于马某
C、李某可以在蒋某不能按时还款时,对丁某的汽车主张抵押权
D、李某可以在蒋某不能按时还款时,对蒋某的汽车主张抵押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特别是汽车这类特殊动产。其实汽车作为动产,只要记住它的物权变动和一般动产的共同点都是,必须交付才能发生物权变动。在本题中,只有蒋某和丁某之间存在交付问题,因此,汽车所有权应该归丁某所有,故B项是错误的,因为蒋某和丁某之间是有权处分行为,而不是无权处分问题。故A项是错误的;C项是正确的,因为,虽然丁某有所有权,但是由于他没有办理登记过户,这种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的抵押权人。综上所述,D理所当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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