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位于中国的甲公司向位于德国的乙公司出口数批货物,德国和中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乙公司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将该货物转卖到美国,美国丙公司根据美国法认为该批货物侵犯其知识产权。交付完第二批货物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陷入了重大财务危机,遂中止了第三批货物的交付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知悉后向甲公司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根据该公约,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需对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B、甲公司不能擅自中止第三批货物的交付
C、即使乙公司提供了充分的担保,甲公司仍旧可以拒绝继续履约
D、如果该批货物造成了人身伤害,则赔偿问题应该依据公约的规定予以解决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首先明确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合同,本题中甲乙两公司满足公约的适用条件。选项A正确。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担保其货物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但这种担保有地域的限制:(1)如果第三方根据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赔偿请求,除非能够预见,否则原卖方不承担责任;(2)如果第三方根据原买方营业地国家的法律提出请求,原卖方应承担责任。本题中丙公司是根据转售地美国法提出请求,且没有任何文字表明该地能够被预见,所以甲公司不需承担责任。选项B错误。根据该公约的规定,乙公司的情况属于预期违约,即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或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预期违约中相对方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一个可以、两个应该”。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同时应通知对方,当对方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后应该恢复履行。选项C错误。如B项解析所述,当乙公司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后,甲公司应该恢复履行。选项D错误。该公约本身并不解决三个问题:(1)合同的效力;(2)所有权;(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所以人身伤害赔偿是无法依据该公约进行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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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居在北京的中国人张莫和定居在纽约的美国人汤姆在美国缔结婚姻,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在北京并育有一子,主要财产在东京。后因婚姻不和决定在北京市某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我国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二人结婚的年龄应该适用中国法
B、孩子的监护问题应该适用中国法、美国法或日本法中有利于孩子的法律
C、离婚问题适用中国法
D、张某和汤姆可以在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上选择适用人任一国家的法律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A项错误。大家注意经常居所地一定要分婚前婚后,结婚的问题只能适用婚前的,其余都适用婚后的。年龄属于结婚的条件,首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再没有的,在一方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案中婚后的经常居所地北京不能适用于结婚问题。所以婚前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也没有共同国籍国。在一方经常居所地美国缔结了婚姻,所以结婚的条件应该适用美国法。B项错误。监护适用一方经常居所地、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法律。不考虑主要财产所在地。C项正确。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但这里的法院地法只解决能不能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还是要按照夫妻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解决所适用的法律。D项错误。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夫妻财产关系所适用的法律,但是这种选择是有限制的,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国籍国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不能任意选择。
3、关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正确的?
A、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B、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经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再开工建设
C、核设施,绝密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D、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本级政府可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A项错误,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B项错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C项正确。D项错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4、小黑与小白是夫妻,将共有房屋出租给陈某。小白瞒着小黑,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小白将陈某诉至法院。小黑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小白将房屋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小黑为共同原告
B、小黑应以小白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小黑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小黑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小白和陈某,基于合同相对性,小黑不能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故A项错误。注意《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共有人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的情形是指: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这与本案情形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最大特点在于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这一条件同时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从主张来看,第三人的主张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这种独立的请求权包括全部的独立请求权和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全部的独立请求权是指请求的内容是全部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是指部分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本案中,小黑对于陈某和小白之间争执的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故其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D项正确,C项错误。
5、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买方)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用“CIF上海”贸易术语。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货物的装运港在上海
B、甲公司有义务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至船上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乙公司购买保险
D、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CIF术语后面所跟地点为目的港,货物的目的港在上海港,A项错误。CIF术语下,卖方负责运输,并将货物交至船上,B项正确。CIF术语中的保险由卖方负责,C项错误。根据2010年通则,CIF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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