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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民法《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试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2-07-03 00:00:00

2022年法考民法《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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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某从事水果批发生意,张某长期为许某供货。2017年6月,因当地西瓜生意较好,许某与张某签订了《供货合同》,由许某购买张某的3000斤西瓜,当日许某即支付了全部价款。后张某告知,由于订购数量太多,需要延迟几天发货。许某无奈只得同意。直到2017年7月,在许某的数次催促下,张某仍然没有发货。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许某无权解除合同

B.许某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C.许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合同价款,但无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D.对于合同解除的通知,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合同之债的消灭。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本案中,张某迟延履行给付西瓜的合同义务,经许某的数次催告仍未履行,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许某有权解除合同,选项A错误。

《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563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应为解除通知到达时而非发出时。对于一方解除的通知,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选项B错误,D正确。

《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由于张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合同解除后,首先应当返还合同价款,其次,因张某违约给许某带来的损失,许某可以要求张某赔偿,因此选项C错误。

故本题答案为D。

2、张某因生意亏损,于2016年10月11日向好友沈某借款3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2017年10月1日前还款,后张某未能按期还款。2017年10月15日,张某与沈某商议,张某再借沈某300万元,期限1年,应沈某要求,李某为张某所欠两笔借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截至2018年12月,张某仅于2018年3月1日归还300万元。对于张某归还的这30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2016年的借款已经届期,故最先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因201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最先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因2016年和2017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两笔借款

D.因2016和2017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两笔借款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民法典》第560条规定,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张某归还欠款时,2016年的借款已经到期,但2017年的借款尚未到期,因此张某归还的是2016年的借款,故选项A正确,C、D错误。

3、甲公司与丙公司之前存在借款关系,丙公司因资金周转紧张向甲公司借款60万元。乙公司欠丙公司货款60万元。后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并负担了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该笔货款支付义务。现甲公司想抵销这笔债务,则:( )

A.经与乙公司协商一致后方可

B.可单方通知丙公司使债务抵销

C.自丙公司收到抵销通知时,该笔债务抵销

D.自与丙公司就抵销问题达成协议后,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间不再负任何权利义务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债的抵销问题。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抵销构成要件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568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跟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本题总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故本题答案为BC。

4、甲公司系品牌设计企业,经常承接一些节假日前的宣传与品牌设计工作,乙公司系燕窝销售公司,欲与甲公司合作七夕节主题的相关品牌宣传和推广事宜,双方就此签订合同。依据《民法典》,出现了下述哪种情况,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

A.乙公司有违约行为

B.甲公司需去往乙公司的燕窝生产基地收集必要的题材,甲公司人员在前去的途中因山洪冲断唯一的道路,导致无法按期完成宣传设计

C.甲公司需去往乙公司的燕窝生产基地收集必要的题材,但甲公司一直未派人前去,经乙公司催告仍未见动静

D.甲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乙公司就同一主题同时也委托了其他设计师进行宣传设计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法定解除。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选项B、选项C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法定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选项C的情形下,有权解除合同的是乙公司。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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