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考民法《违约责任的构成与免除》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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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价款的30%,余款在该房房屋产权转移前3日内补齐。甲公司为林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林某支付8万元,余款未付。在此过程中,乙公司代为支付了7万元房款,并向甲公司出具欠条,内容为“关于林某购房我公司应付壹拾伍万元整,已付柒万元整,还欠捌万元争取月底前一次性付完”。因乙公司未付剩余款项,甲公司将林某和乙公司诉至法院。林某和乙公司互相推诿,均认为该款应由对方支付。甲公司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因为剩余房款未付,其在与案外人原房主的诉讼中应支付房屋尾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应由本案被告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第三人代为履行,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支付
B.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债务承担,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乙公司支付
C.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保证担保。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和乙公司连带支付
D.甲公司有权请求被告承担其应支付给原房主的尾款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C选项的错误在于,乙公司自始至终没有表示作为林某还款担保人的意思,故认定其为保证人实属牵强。
本题还涉及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的范围问题,也就是对于甲公司在另案中所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包括在本案违约责任范围之内。由于在林某及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协议中均未对此进行约定,而甲公司与原房主的合同与本案合同无关,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该责任应由甲公司自担,故D选项错误。
因此,本题答案为B。
2、甲委托乙安装公司为其安装空调,安装过程中甲放在书房抽屉的现金被乙公司员工钱某盗走,地板在安装过程中由于员工钱某未采取保护措施致使部分地板产生严重擦痕,员工方某在安装空调外挂机时不慎掉下金属板手将楼下孙某养的一盆名贵花卉砸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安装公司对甲失窃、地板受损以及孙某花卉毁损均构成违约责任
B.花卉毁损属于方某的个人责任,乙安装公司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C.钱某为乙安装公司的员工,因职务行为之便利而行偷盗,应由乙安装公司承担责任
D.乙安装公司不承担甲失窃的责任,因为钱某的偷盗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
3、甲烹饪培训学校与乙厨师签订授课合同,约定:乙厨师为甲教授30天蛋糕裱花技能培训课程,自2019年3月1日至30日。2019年2月14日,乙厨师因参加极限运动摔断胳膊,“伤筋动骨”休养100天。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因不能履行债务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
B.乙因意外事件不能履行债务,因而得以免除责任
C.甲学校在知道此事后,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D.甲学校在2019年3月31日之后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违约责任原则上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法定的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乙因个人过失导致的意外事件致不能履行债务,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即选项B错误。
《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
4、下列说法中,甲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是:( )
A.甲因工作调动打算购买乙位于上海的一套住房,乙多次带甲看房,产生交通费用若干。双方谈妥后,拟定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合同,但是2019年1月4日甲被公司告知暂时不被调动,遂通知乙不再购买房屋,磋商终止。
B.甲与乙公司原约定于北京签订玩具进货合同,后甲决定改于石家庄签订合同,但忘记通知乙公司。后乙公司到达北京后才得知情况,辗转至石家庄与甲签订合同。
C.甲公司与乙公司拟进行业务合作,经过多次磋商顺利签约。但是磋商期间,甲公司将其知悉的乙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
D.A公司与B公司均为塑胶管道生产企业,甲现与A公司商谈进货事宜,B公司知道后提出更优惠的价格,甲遂与B公司签订合同,终止与A公司的谈判。
甲因过错违反了通知的先合同义务,乙公司因此遭受了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故乙公司有权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不影响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故选项B当选。
《民法典》第501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在磋商过程中,将知悉的乙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当泄露,成立缔约过失责任。故选项C当选。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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