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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民法《承揽合同》试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2-07-14 08: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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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11月20日,甲、乙约定:由甲提供布料,乙为甲加工西服一套,加工费1000元。乙必须在2018年3月1日前交付西装。此后,乙因承接的工作繁重,就将主要工作交给信誉良好的丙。甲对此并不知情。2018年3月31日,乙将西服交付予甲,甲发现西服不符合约定的款式要求。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应当在2017年11月20日支付1000元的加工费

B.乙未经甲同意将工作交由丙完成,即使丙的信誉良好,甲也有权解除合同

C.因为西服不符合约定的款式要求,故甲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D.因为西服不符合约定的款式要求,故甲有权要求丙进行修改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承揽合同的问题。

依据《民法典》第782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故选项A错误。

依据《民法典》第772条第2款,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故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依据《民法典》第781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C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2、幸福大酒店与艺美公司签订《订购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艺美公司加工完成特定样式的漆器工艺盘并在幸福大酒店的大厅及走廊进行安装。后艺美公司按期完成对漆器工艺盘的加工并将工艺盘运送至幸福大酒店拟进行安装,但幸福大酒店拒绝验收。两天后,幸福大酒店通知艺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艺美公司有权在幸福大酒店第一次拒绝验收后立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B.因艺美公司并未违约,故幸福大酒店无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C.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但幸福大酒店应当赔偿艺美酒店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失

D.艺美公司有权请求幸福大酒店按约验收工艺盘并履行协助安装的义务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定作人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以及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民法典》第778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幸福大酒店与艺美公司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幸福大酒店作为定作人,负有在合理期间内及时验收定作物并协助艺美公司进行安装的义务。但幸福大酒店违反上述义务,致使艺美公司不能安装漆器工艺盘,无法完成承揽公司,故艺美公司可以催告幸福大酒店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若幸福大酒店逾期不履行,艺美公司有权解除合同。A选项错误,艺美公司并未催告幸福大酒店在合理期间内履行协助义务,无权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幸福大酒店作为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与艺美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但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同时,因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已经解除,故艺美公司无权再请求幸福大酒店履行验收及协助安装的合同义务,故D选项错误。

3、刘某将一块玉石原料送到王某处进行玉石摆件加工,加工过程中,刘某指示王某修改摆件的造型,王某表示反对,刘某遂作罢。后王某认为摆件的底部加上雕花更显雅致,便自行做了该调整。就此双方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刘某作为定作人,有权指示王某修改摆件造型的行为,且无需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B.王某自行为摆件的底部加上雕花的行为,为违约行为。刘某得以直接解除合同

C.王某自行为摆件的底部加上雕花的行为,为违约行为,给刘某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D.刘某有权指示王某修改摆件造型的行为,因此给王某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任意变更权,但承揽人不享有任意变更权。根据《民法典》第777条的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

依《民法典》第781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故本题答案为CD。

4、育才中学委托利达服装厂加工500套校服,约定材料由服装厂采购,学校提供样品,取货时付款。为赶时间,利达服装厂私自委托恒发服装厂加工100套。育才中学按时前来取货,发现恒发服装厂加工的100套校服不符合样品要求,遂拒绝付款。利达服装厂则拒绝交货。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育才中学可以利达服装厂擅自外包为由解除合同

B.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拒绝交付校服

C.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对样品行使留置权

D.育才中学有权要求恒发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772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所谓“主要工作”,指决定工作成果质量的工作,若所有承揽工作对工作成果的质量均无显著影响,则指“大部分工作量的工作”。对于服装的加工而言,每套服装的裁剪、缝纫、熨烫都是主要工作。利达擅自将承揽工作交给恒发完成,定作人育才中学享有法定解除权。故A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782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虽然加工的100套服装不合格,但育才中学应支付相应的报酬(另外400套合格校服的报酬),若育才中学拒绝支付,利达服装厂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留置权,拒绝交付校服。故B选项正确。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有四:(a)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b)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c)留置的动产与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d)无不得留置的消极条件(如:约定不得留置的;留置有违善良风俗的;留置与债权人所负的义务相冲突的)。本题中,若育才中学不履行到期债务,因样品与支付报酬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个加工承揽合同),恒达服装厂对样品享有留置权。故C选项正确。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同债权人无权请求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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