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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民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试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2-08-18 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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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6题)

A.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B.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C.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D.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民法典》第121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题中以试用买卖方式进行机动车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同样应该适用上述规定。本题中,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出让人迅达公司没有过错,故该侵权责任应当由受让人周某承担,故C项正确。侵权责任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题干信息表明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和迅达公司没有关系,该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故ABD项错误。

2、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67题)

A .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B .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C .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D .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机动车对非机动车和行人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通说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机动车的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本题中,乙驾车撞上丙,并且经认定乙负全责,通常均应由乙承担责任。A项中,乙与甲是好友,乙代驾,此时乙为实际控制人,乙应承担责任,故A项错误。B项中,乙是代驾公司的驾驶员,乙的代驾是职务行为。《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应当由代驾公司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C项虽然表述为“雇佣”,但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侵权,适用上述《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之规定,由酒店承担责任,故C项正确。D选项中,公司虽然明文禁止代驾,但第三人并不知情,乙是出租车公司的驾驶员,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于工作人员的代驾行为,对于第三人来说完全可以理解为常理之中的行为,此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依据同样是《民法典》第1191条,故D项错误。

3、庄某驾车行驶未尽安全义务,剐蹭老人韩某,导致韩某骨折,经鉴定:“韩某损伤度评价为70%”,主要是因为老年骨质疏松严重。关于庄某的赔偿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C.骨质疏松不减轻庄某赔偿责任

D.庄某韩某过错相抵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题中,机动车驾驶人庄某将韩某撞伤,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

过失相抵原则,又称混合过错,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扩大也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能视为被害人有过错,所以庄某不存在减轻责任的事由。A、B、D三项错误,C项正确。

4、甲平日开车上下班,无偿搭载好友乙。某日下班路上,甲边驾车边玩手机,导致汽车与路边护栏相撞,致乙受伤。在不考虑保险的前提下,对于乙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B .甲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C .甲不应该承担责任

D .甲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除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以外,其他情形下(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车内乘客之间)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选项D错误。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题中,由于甲具有重大过失,其不能依据无偿搭乘规则主张减轻责任。因此,甲需要对乙的全部人身损害承担责任。选项B、C错误,选项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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