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克考试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刷题!从备考到考试都离不开做题,考前刻意训练自己的做题思路和做题时间,做好充分的准备,考场上才能得心应手。一起来完成今日的刷题打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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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夫妻共有一套房屋市值100万,登记在甲名下。甲擅自和丙达成协议,以房屋抵偿甲欠丙的80万元借款.该笔借款用于甲乙家庭共同生活。房屋过户给丙后,乙反对并要求丙退回房屋。经查,乙和丙是同父异母的姐妹,丙曾向乙借住过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为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丙构成善意取得
B、丙明知房屋为甲、乙共有而低价购买,故甲、丙之间的协议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C、因80万元借款用于甲、乙家庭共同生活,故乙无权反对甲、丙之间的协议D、因丙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知情,故丙不构成善意取得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本题中,甲乙夫妻共有房屋虽登记在甲名下但不影响属于夫妻共有。甲擅自处分构成无权处分,但丙曾向乙借住过该房屋,对物权状况知情,故不符合善意这一主观要件,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故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B错,不选。明显不合理低价,指的是达不到市场价值的70%,本题中80万价格不属于不合理低价,而且丙虽知情,但并未与甲恶意串通,故B选项错误。80万元借款用于甲、乙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但如何清偿仍需要双方协议,甲不能擅自处分共有物。即不能混淆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和夫妻共有物之处分。故C选项错误。
2、甲向某电脑公司购买一批电脑送给母校。甲指示电脑公司将电脑交给学校,并将订货情况通知了学校。后电脑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将电脑运至学校,运输过程中两台电脑毁坏。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有权要求电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甲有权要扣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学校有权要求电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D、学校有权要求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522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与电脑公司约定,由电脑公司直接向学校履行,在电脑公司向学校履行不合约定时,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故A正确。甲与快递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不存在违约责任的前提,故B错误。本题中,电脑公司委托快递公司将电脑运送至学校,此种情形应认定为送货上门,在将电脑交付给学校之前,学校并没有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因此,不能主张侵权责任,故C、D错误。
3、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3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依照法律规定,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A、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
C、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民法典》第473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据此可知,商业广告一般不构成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应视为要约。本题中,甲公司的广告说明了标的物及其价格,且有有效期,说明在此期限内相对人只要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去甲公司买车的行为构成承诺,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甲公司不能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故A项正确,当选。
4、张老将自己的汽车赠与李四,但要求李四每月花一天时间带自己出去兜兜风。李四得到汽车后总是推诿,半年没有带张老出去一次。张老每每想把车要回去,但总是下不了决心。夏天的某夜,张老不幸中风去世。张老的孩子认为李四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求撤销这一赠与。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老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
B、张老继承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C、若赠与合同已经公证,则张老无权撤销
D、该赠与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受赠人李四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赠与人张老有权撤销赠与合同。《民法典》第664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由此可知,仅在张老因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下,张老的继承人才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即使该赠与合同已经公证,张老行使法定撤销权不受赠与合同已经公证的影响(限制的仅仅是任意撤销权),故C选项错误。综上,D选项正确。
5、甲演出公司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由甲提供布料,由乙进行加工,在1个月内完成旗袍50件。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乙发现甲提供的布料有瑕疵。加工的旗袍会有质量问题,于是自行购买了质量更好的布料.乙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
B、即使甲不按时支付乙的加工报酬,乙也不得留置其所加工的旗袍;而如果布料是由乙提供的,则乙享有留置权
C、甲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只是若因此对乙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D、乙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只是若因此对甲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775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因此,乙不应自行更换布料,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行为,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783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法条规定了承揽人的留置权,并不以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或者承揽人提供为区分,只要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承揽人在相应条件下均享有留置权,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787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而承揽人对承揽合同没有任意解除权,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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