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克考试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刷题!从备考到考试都离不开做题,考前刻意训练自己的做题思路和做题时间,做好充分的准备,考场上才能得心应手。一起来完成今日的刷题打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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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居在北京的中国公民王某到印度旅游期间在某珠宝店购买了一枚蓝宝石戒指,回国后经过鉴定发现该戒指实际上是蓝色玻璃。王某遂以该珠宝店违反消费者合同为由诉至我国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应该适用印度法律,因为印度是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
B、本案中王某和该珠宝店可以协议选择该合同适用的法律
C、如果该珠宝店在中国境内没有任何经营活动,且王某对法律适用没有意见,则该案应该适用印度法
D、王某有权单向选择适用中国法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选项A错误。首先必须注意的是本题考查的是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2条的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显然,在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中并不考虑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这一因素。选项B错误。如A项解析所述,双方当事人并不能对消费者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其实也好理解,消费者合同的双方其实地位并不平等,所谓的选择其实主要是看其中一方的意思。在这样的情况下禁止选择更有利于公平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选项C正确。根据A项解析所述,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可以分为两个层次:(1)有消费者单向选择适用提供地法律的,适用提供地法律;(2)消费者没有选择的:①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经营活动的,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②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经营活动的,适用提供地法。C项中表明一没有选择、二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经营活动,所以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即印度法。选项D错误。如A项和C项解析所述,当事人虽然能够单向选择.但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本案中中国法显然不是商品服务提供地法。所以D项中的说法是错误的
2、定居在纽约的中国公民甲在旅居日本期间身染重病。甲在日本立下遗嘱规定自己的全部财产由自己的大儿子继承,包括一栋位于北京的房产,一笔存在纽约银行的现金和一栋位于瑞士的房产。甲病愈后返回纽约并在纽约离世。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遗嘱的方式适用美国法、中国法或日本法
B、遗嘱的效力适用美国法、中国法或日本法
C、遗产管理则分别适用美国法、中国法和瑞士法
D、如该遗产无人继承,则其归属应分别适用美国法、中国法和瑞士法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32条的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本案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和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为纽约,国籍国为中国.遗嘱行为地则在日本。所以遗嘱的方式适用中国法、日本法或美国法。所以A项的表述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应选。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33条的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注意,与遗嘱的方式相比,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不考虑遗嘱行为地这一要素,所以日本法不应得到适用。所以B项的表述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选。选项C正确。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34条的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的遗产分别位于瑞士、纽约和北京,则应分别适用中国法、美国法和瑞士法。所以C项的表述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应选。选项D正确。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35条的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所在地分别在北京、瑞士和纽约。所以应分别适用中国法、美国法和瑞士法。
3、中国信德公司以CIF条件向美国友善公司出口一批棉花,由中海公司的“阜丰”号货轮承运。信德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平安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在海上运输中由于强烈风暴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B、“阜丰”号船员驾船过失导致该轮搁浅造成部分货物受损,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C、在中途转船时由于装卸工疏忽导致数箱货物跌落大海,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D、在中途转船时数箱货物被偷,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故A项正确。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故B项正确。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故C项正确。由于偷窃、短量、雨淋、玷污、渗漏、破碎、受热受潮、串味等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不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故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D。
4、2015年9月1日,安伯和艾德琳(美国夫妇)一起来到中国发展。安伯开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艾德琳在一所中国民办大学任英语教师。2016年3月,该夫妇因家族事务临时决定返回美国。安伯遂关闭了律师事务所,艾德琳也辞去英语老师的工作。安伯和艾德琳于2016年4月10日离开中国。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安伯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为个人独立劳务所得
B、艾德琳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为非个人独立劳务所得
C、安伯在华期间的收入,中国有权向其征税
D、艾德琳在华期间的收入,中国无权向其征税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个人非居民劳务所得包括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个人独立劳务所得。(1)个人独立劳务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独立性的专业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从事独立活动取得的所得。对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应仅由居住国行使征税权。但如取得独立劳务所得的个人在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或者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者,则由来源国征税。固定基地指个人从事专业性活动的场所,如诊所、事务所等。后者指在境内停留的时间,即应以提供劳务的非居民某一会计年度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达183天或在境内设有经营从事独立活动的固定基地为征税的前提条件。(2)非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即非居民受雇于他人的所得,一般由收入来源国一方从源征税。由此可知,安伯的收入为个人独立劳务所得,艾德琳的收人为非个人独立劳务所得。故AB两项正确。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本题中为律师事务所),或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国一般有权征税。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D。
5、近两年来,美国甲公司向我国出口的一批商品数量激增并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商务部应申请对该批商品发起了保障措施调查。根据我国《保障措施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商务部应该及时将立案调查的决定和结果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
B、商务部可以到相关国家和地区进行调查,相关国家和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C、甲公司可以向商务部作出价格承诺
D、保障措施的最终措施为提高关税一种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商务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及调查结果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选项B错误。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商务部是不能出国进行调查的。因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正常”进口的商品,所以不存在出国调查的情形。只有反倾销和反补贴能够去国外调查,相关国家和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选项C错误。《保障措施条例》中不存在所谓的承诺。选项D错误。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保障措施的最终措施有两种,分别为提高关税和数量限制。这在“两反一保”中是比较特殊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中都只有一种最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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