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克考试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刷题!从备考到考试都离不开做题,考前刻意训练自己的做题思路和做题时间,做好充分的准备,考场上才能得心应手。一起来完成今日的刷题打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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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丙公司在借款协议“保证人”下盖章,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丁公司以自有房屋为该债权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债权到期后,甲公司无力还款,乙公司向丙公司和丁公司主张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丙公司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B、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
C、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
D、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丙公司追偿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选项A考查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公司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保证,但是未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根据该条,甲公司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C、考查混合共同担保中的求偿权。混合共同担保是指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等担保的情况,即人保与物保并存。《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可知,在混合共同担保中,债权人实现担保的顺序为:(1)有约定从约定,且该约定不用区分人保、物保的类型;(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若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物的,则该物保先于人保进行清偿;(3)若第三人提供物保,该物保与人保的清偿顺序由债权人选择。因此,选项B、C均正确。选项D考察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间的追偿权。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丁公司与丙公司并无约定,也不构成连带共同担保的情形,故对于丁公司向丙公司追偿的请求不成立。D选项错误。
2、以下属于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形是?()
A、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
B、债务人放弃继承权
C、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D、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根据《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选项A、C、D正确。债务人放弃其继承权不会导致责任财产的减少,并非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故选项B错误。
3、张三从李四处借款10万元,由王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李四从张三处购买了5万元的钢材,约定货款从借款中扣除,将原合同中的10万元修改为5万元,但未通知王五。若张三到期不能偿还借款,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王五应当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
B、王五应当承担5万元的保证责任
C、王五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D、只有在王五同意变更的情形下,王五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根据《民法典》第695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对主合同的价款内容做了变动,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虽未经王五同意,王五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即应当承担5万元的保证责任。故选项A、C、D错误。
4、甲向乙订购10吨大豆货物,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甲应向乙支付10万元定金。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若甲未交付定金,则乙有权请求甲支付定金
B、若甲实际交付6万元定金,则应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C、若甲实际交付12万元定金,则应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D、定金的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定金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若甲未交付定金则定金合同未生效,乙无权请求甲支付定金。故选项A错误。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故选项B、选项C正确。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伺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故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D
5、甲于2020年2月1日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并约定于2020年3月1日为乙办理过户登记。若甲未于约定时间为乙办理过户登记,则应向乙支付违约金30万元。2月15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于2月20日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2月20日以后,乙即有权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B、乙有权请求甲实际履行,为自己办理过户登记
C、2月20日以后,乙即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甲支付30万元违约金
D、2月20日以后,乙即有权解除合同,但无权在解除合同后请求甲支付违约金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于2月20日将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过户登记的行为已经构成预期违约,乙有权向甲主张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故选项A正确。《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本案中,甲已经给両办理了过户登记,甲给乙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成为法律上不能的义务,乙不得对甲主张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故选项B错误。《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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