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克考试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刷题!从备考到考试都离不开做题,考前刻意训练自己的做题思路和做题时间,做好充分的准备,考场上才能得心应手。一起来完成今日的刷题打卡吧:
1、苗某与汪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马某。汪某瞒着苗某,与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马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汪某将马某诉至法院。苗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汪某将商铺转让于马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苗某为共同原告
B、苗某应以汪某侵权起诉,马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苗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苗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是汪某和马某,基于合同相对性,苗某不能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故A选项错误。本案中,苗某对于马某和汪某之间争执的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故其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2、傅某与黄某因一台电脑的权属发生纠纷,傅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靳某提出电脑归他所有,并参加诉讼。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判决宣告前,傅某申请撤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如果傅某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不按撤诉处理B、如果黄某不同意傅某撤诉,则法院可以不准许傅某撤诉
C、如果人民法院准许傅某撤诉,则靳某作为另案原告,傅某、黄某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D、如果人民法院准许傅某撤诉,则诉讼程序终结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因此A选项、B选项正确。故本题应选D选项。
3、甲诉乙合同纠纷案,涉及标的额600元。北山市北山县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按照小额诉讼进行了审理。经终审法院作出驳回甲诉讼请求的判决后,甲因收集到新的证据而申请再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只能向北山县法院申请再审
B、甲可以向北山市法院申请再审
C、北山县法院再审时,不能吸收陪审员
D、甲对北山县法院的再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A错误,B正确。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甲乙均为公民,故可选择向原审法院或向上一级法院申请。C选项错误。北山县法院审理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再审,应按照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可以吸收陪审员。D选项错误。对小额诉讼程序再审得到的判决,只有因为错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才可以上诉,而本案再审的事由是有新证据,故得到的再审判决不可以上诉。
4、关于先予执行,下列法院做法正确的是:()
A、赡养费诉讼中,主审法官发现原告王大爷生活困难,主动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B、甲公司盗版乙公司的软件,每天都大量销售。乙公司起诉前申请先予执行。禁止甲公司继续销售
C、追讨抚恤金案件中,法院责令申请人庞某提供担保,庞某不提供担保,法院驳回了其先予执行的申请
D、被告认为先予执行医疗费的裁定错误,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再审后,没有同时中止执行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A选项错误。先予执行只能依申请启动,不可以主动作出。B选项错误。先予执行只能在诉讼中申请,不可以在诉前申请。C选项正确。在先予执行中,法院可以让当事人提供担保;若当事人不提供担保,则驳回当事人的申请。D选项错误。D选项比较特殊,法院裁定再审时,应同时裁定中止执行,但四费一金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但是先予执行的裁定是不能再审的,所以,法院裁定再审的行为是违法的。
5、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民诉解释》第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题中,应将甲乙丙三人列为共同被告,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所登记的字号“一通电脑行”。戊作为合伙组织的雇员,其在进行雇佣合同所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致他人损害,应将其雇主列为当事人,而不应将其作为当事人,故戊不能作为共同被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A、B、D三项皆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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