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克考试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刷题!从备考到考试都离不开做题,考前刻意训练自己的做题思路和做题时间,做好充分的准备,考场上才能得心应手。一起来完成今日的刷题打卡吧:
1、关于仲裁的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组成仲裁庭的3名仲裁员可能均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B、组成仲裁庭的3名仲裁员可能均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C、仲裁员回避后,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另行指定仲裁员,当事人可以申请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D、仲裁员回避后,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应当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方式,首先由当事人各自选择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然后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可知仲裁中3名仲裁员可能均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即前两名由当事人各自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主任指定,A选项正确。B选项中虽然3名仲裁员均可能由当事人选定,但前两名是各自选定,首席仲裁员才是共同选定,表述说均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是错误的。C、D选项是关于仲裁员回避的后果的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按照仲裁员的产生方式重新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而不能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C表述错误。关于仲裁员回避后,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应当由仲裁庭决定,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向仲裁庭提出申请,而D选项中决定主体是仲裁庭而不是仲裁委员会,表述错误。注意与民事诉讼的区别,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回避后,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不需要重新进行。
2、2013年2月,顾某向唐某借款2万元,约定1年后还本付息。债务到期后顾某并未归还,唐某碍于情面也未催其还款。2017年9月,唐某突然因病过世,2018年5月,唐某的独生子小唐向法院起诉,要求顾某归还借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
A、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案
B、顾某可以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起反诉
C、小唐应为本案的适格原告
D、原告应承担顾某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9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本案虽已过诉讼时效,小唐起诉法院应当受理。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反驳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否定或部分否定。反驳与反诉最大的区别在于反驳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诉请超过诉讼时效属于时效抗辩,这属于反驳而非反诉。B选项说法错误,当选。适格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适格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唐某因病死亡,死者因欠缺诉讼权利能力自然不能成为适格当事人。基于法定继承权小唐有权继承唐某的遗产,其当然属于适格当事人。C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小唐主张顾某向其父亲借款,应对借款事实承担证明责任。D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2、优泰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1500万元,张某为公司董事,未经股东会和监事会同意.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该公司设有监事会。下列主体中可对张某提起诉讼的是?()
A、甲公司为该公司股东,3个月前购入该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股份
B、钱某、赵某、武某三个自然人已连续200天合计持有该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股份,三人联合提起诉讼
C、该公司监事会
D、该公司监事会成员谭某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对于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董事、监事的诉讼方式,《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该法第151条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D三项均错误,C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C。
4、甲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将公司进行分立,同时甲公司对乙公司尚有300万元的债务还未清偿,分立前甲公司也没有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任何书面协议,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分立,不论是派生分立还是新设分立,都需要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但不需要经过公司清算程序
B、如果采取派生分立,即甲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丙公司,同时原甲公司继续存在,则甲公司对于乙公司的债务仍由甲公司承担,与新分立的丙公司没有关系
C、甲公司分立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D、如果采取新设分立,即将甲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给新设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则甲公司对于乙公司原有的债务,由分立后的丙、丁两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不像公司解散和破产,无需经过清算程序,故选项A正确。公司分立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但不管是派生分立还是新设分立,根据《公司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公司分立后,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如果甲公司派生分立出丙公司,则甲公司应和丙公司连带承担对于乙公司300万元债务的清偿责任,故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依据《公司法》第179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故选项C正确。本题答案为B。
5、龙腾有限公司由甲、乙、丙、丁四名股东共同设立,关于各股东出资情况,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可以用设定抵押权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
B、龙腾公司在乙的出资期限到来前就破产清算,则乙的出资义务免除
C、丙以劳务出资
D、丁即使出资不实也不影响其获得股东资格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甲用设定抵押权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存在权利负担,不得作为出资,故A选项不当选,C选项不当选。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均视为到期,故B选项不当选。出资不实是指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股东承担补足差价的责任。并不会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故D选项当选。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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