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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客观卷二》模拟题目答案每日一练(11.11)

来源:233网校 2022-11-11 09: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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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三起诉李四,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三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张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判决,该二审法院的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哪些原则或者制度()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不告不理原则

D、两审终审制度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时如果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首先,二审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原因在于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而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未做处理,如果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所作判决即为终审判决,那么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即一审终审,剥夺了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上诉权,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度,所以D选项正确。其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不仅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还对财产、子女问题作出判决,该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A选项正确。最后,是否解除婚姻关系与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所依据的事实是不一样的(解除婚姻关系依据的是有关夫妻感情的事实,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所依据的是财产状况和子女的成长、生活状况等事实)。既然当事人仅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显然就仅仅主张了有关夫妻感情的事实。而未主张有关财产和子女的事实,而法院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判决,显然以当事人未主张的财产和子女有关事实作为了裁判依据,裁判超出了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违反约束性辩论原则,所以B选项正确。不告不理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只是处分原则的一种通俗说法而已,所以C选项不应入选。

2、甲县居民刘某与乙县大江房地产公司在丙县售房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大江公司在丁县所建住房1套。双方约定发生合同纠纷后,交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后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刘某欲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管辖权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可以向丁县人民法院起诉,因为本案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B、刘某可以向乙县或者丁县法院起诉,因为乙县是被告住所地,丁县是合同履行地,符合合同中地域管辖的规定

C、刘某应当通过仲裁解决与大江房地产公司的纠纷

D、刘某应当向A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虽然涉及房屋买卖,但只是因合同履行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故A项错误。在仲裁协议有效的前提下,仲裁优先。故B项错误。专属管辖的规定并不排除仲裁管辖权,如果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则案件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3、甲和乙因为某汽车所有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汽车归甲所有,乙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甲申请对汽车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案外人丙主张对该汽车的权利,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丙希望本案能中止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法院裁定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

B、丙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法院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C、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丙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可以申请对原生效裁判的再审

D、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丙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不能申请对原生效裁判的再审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判决生效后,执行中,案外人主张权利,其选择有二:一是基于判决已经生效,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撤销原判;二是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此时属于原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本案中案外人丙选择了第一种途径,提出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起诉第三人希望中止原判的执行,途径有二:一是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是以案外人身份向执行法院主张对执行标的的权利,即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故本题AB选项正确。案外人丙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两种方式实现中止执行的目的。如果丙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此时,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不能通过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再审的方式实现撤销或者改变原判的目的,应当继续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实现撤销或者改变原生效法律文书。故本题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4、豪多麻辣烫是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乙、丙共同约定,由甲执行日常事务,签订合同单笔金额不超过20万元,且甲可自行决定从其投资设立的蔬菜经销公司进货,以及自行决定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合伙企业如有亏损由甲一人承担。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乙对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签订15万元的合同可能无效

B、甲可自行决定从蔬菜经销公司处进货的约定无效

C、甲可自行决定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的约定无效

D、亏损由甲一人承担的约定无效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A选项考查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合伙人仅约定甲执行合伙事务,未授予乙事务执行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乙对外以合伙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必然无效,当然也非必然有效,而是要取决于第三人的主观情况以及合同本身的内容。A选项正确,不当选。B选项考查普通合伙人的自我交易问题。《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见,普通合伙人的自我交易可能因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而被允许。B选项错误,当选。C选项考查普通合伙企业对外担保的规则。《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为他人提供担保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不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考查普通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问题。《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D选项正确,不当选。

5、甲为A公司的股东,持股15%。公司于2019年成立,至2020年期间一直未发放过红利,且对外拖欠大量债务。甲对公司经营状况一无所知,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申请查阅相关资料。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享有查阅权,那么甲无权申请查阅

B、甲如果在起诉时已经转让股权,其查阅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C、公司可通过证明甲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说明其查阅有不正当目的

D、甲的请求若获法院支持,可委托律师单独前往公司查阅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A选项考查公司章程实质性剥夺股权查阅权的问题。《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说明公司章程不能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查阅权。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考查股东查阅权原告资格问题。《公司法解释(四)》第7条第2款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甲在起诉时如果已经转让股权,仍可以通过证明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损而申请查阅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B选项错误,当选。C选项考查不正当目的的解读。《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第1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规定的“不正当目的”。C选项正确,不当选。D选项考查股东查阅方式。《公司法解释(四)》第10条第2款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甲可以委托律师协助查阅,但自己应当在场。D选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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