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1.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是合伙关系。
2.发起人的人数及资格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人数限制1~50(人数无下限,最少可以设立一人公司,但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数均不可超过50人,体现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为规模较小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200(人数至少2人,发起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但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为开放性公司,公司成立后有新股东入股,人数可突破200人,此处仅指发起人人数)
3、发起人资格要求
(1)主体要求: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商事主体均可作为公司设立的发起人,国家也可作为公司发起人
(2)无国籍要求,无住所要求(公司规模小,管理宽松)无国籍要求:有住所要求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公司的规模较大,对经济的影响大,管理较严格)
(二)发起人责任承担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以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选择该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3.公司因故未成立,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债权人请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或无过错的发起人承受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