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
1.公司:是指股东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2.章程:是指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
3.子、母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服从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
4.总、分公司: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5.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6.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7.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8.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享有股权和承担义务的人。
9.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
10.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1.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 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2.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向公司出资以后又以各种名义或者手段将出资从公司转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3.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其实质为挂名股东。
14.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15.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16.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17.解散公司诉讼: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因法定事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
18.股东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
19.董事会: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 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
20.监事会:监事会是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 专司监督职能。
二、合伙企业法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
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三、企业破产法
1.破产原因:是指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2.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被纳入破产管理的为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
3.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4.抵消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5.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
6.重整期间: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的法定期间。
7.重整计划:是指由重整人制定的,以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复兴为目的,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多方协议。
8.破产宣告:是指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9.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10.破产变价:是指管理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
四、票据法
1.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3.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4.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上的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必须承担无条件的、绝对的付款责任。
5.保证: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票据行为。
6.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五、知识产权法
1.发表权:是指向公众披露作品的权利。
2.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指作者依法所有享有的自己或授权他人修改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是指制作作品复制品的权利。
6.发行权:是指公开出售创作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
7.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但是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是指公开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指著作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10.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1.合理使用: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使用他人作品,亦无须支付报酬,且不构成侵权的行为。
12.法定许可: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可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但需要支付报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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