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检、法三机关都做了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扩充解释,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相悖,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同一诉讼中同一强制措施的最长期限可达三年。不利于刑罚权的及时实现。
3、从法理学角度看,公、检、法三机关的解释与刑事诉讼法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对法律所做的解释不仅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还应当协调一致。在取保候审最长期限如何计算问题上,司法解释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这一上位法应为无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三机关各自重新计算取保候审期限的司法解释不妥,对此问题可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消除歧义或三家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再次联合行动,在不仅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而且符合《刑事诉讼法》“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大原则下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