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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1日

一、刑事诉讼历史类型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以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以阶级实质为标准对刑事诉讼的分类。

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以表面特征为标准对刑事诉讼的分类。

二、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

(一)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

奴隶制社会刑事诉讼的最基本、最主要的特点:

1.刑事诉讼是维护奴隶占有制的社会秩序的工具,它公开保护奴隶主享有种种特权,同时对广大奴隶实行野蛮、残暴的镇压。

2.奴隶制社会的最高司法机关是皇帝。

3.奴隶制社会一般都实行过神明裁判或神示的证据制度。

(二)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

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最显著的特点:竭力维护封建地主阶级享有的特权,残酷镇压广大农民。

封建社会的最高司法机关同样是皇帝。

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特别重视被告人的口供和广泛采用刑讯的方法。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

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是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工具。

其次,资产阶级在法律上规定了禁止刑讯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法官独立、审判公开以及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等诉讼原则,比封建社会有进步。

另外,资产阶级刑事诉讼的形式和评定证据证明力时所依据的原则或标准,也已不同于封建社会。

(四)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

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是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主义统治秩序的工具。

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继承历史上一切先进的、民主的、科学的法律思想和诉讼原则,同时在总结人民自己的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法律思想和新的诉讼原则。

在审查判断证据方面,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指导,反对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和单凭口供定案,强调调查研究,尊重客观事实,服从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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