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事诉讼

刑法阶梯之二十四:聚众犯罪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2日
聚众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以聚众的行为方式实施的犯罪。

1.主要罪名表现如下: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第2款)、聚众哄抢罪(第268条)、聚众“打砸抢”(第289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0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条)、聚众斗殴罪(第292条)、聚众淫乱罪(第301条)、赌博罪(第303条)、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09条)、组织越狱罪(第317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第371条)。

2.所有参与聚众活动的人都构成犯罪,即第317条的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3.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第268条聚众哄抢罪、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2条聚众斗殴罪。

4.首要分子与多次参加者构成犯罪,如第301条聚众淫乱罪。

5.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犯罪,而其他参加者不构成聚众犯罪。如第289条聚众“打砸抢”抢走财物或毁损财物、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42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其他参与者定妨害公务罪)。

6. 聚众“打砸抢”本身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对该行为应根据具体危害情形而定相关的罪:即如果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是抢劫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7.真题:
1999年卷二第64题:下列哪些情形应以抢劫罪论处?
A.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
B.携带凶器抢夺
C.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为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
D.聚众“打砸抢”因而毁坏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
[答案]ABD
[相关法条刑法第269条、第267条第2款、第268条、第289条

1999年卷二第71题:甲厂系一村办企业,在一经济纠纷中败诉,法院判决甲厂应赔付乙公司人民币50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厂拒不履行判决。乙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干警先后两次到该厂执行均遭拒绝和围攻。法院第三次到甲厂执行,厂长王某和该村村长李某纠集上百名村民、职工围攻执行干警,法院车辆被砸,执行人员被打,公务证件被撕毁,干警被扣押7个多小时。在本案中,下列哪些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A.甲厂厂长王某
B.村长李某
C.参与围攻的职工、村民
D.参与围攻的直接责任人员
[答案]ABD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该解释第4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该解释第5条规定:“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本解释第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