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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阶梯之十九:法条目的犯(上)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2日


(10)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本罪为法定犯,要求“以牟利为目的”。本罪属于情节犯,要求情节严重。

(11)绑架罪(第239条):本罪要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法条具体规定要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但可作广义理解为“以不法要求为目的”。

(12)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本罪要求“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构成本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就构成绑架罪;偷盗婴幼儿的,以出卖为目的构成本罪的从重情节,如果不是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就可能构成拐骗儿童罪。

(13)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定盗窃罪。

(14)赌博罪(第303条):本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本罪为常业惯犯。

(15)倒卖文物罪(第326条):本罪要求“以牟利为目的”。属情节犯,要求情节严重。

(16)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第3款):本罪要求“以牟利为目的”。客观方面要求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17)第355条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非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实质上是一种转化犯。

(18)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第1款):本罪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无论是否牟利都构成犯罪,但定性不同。如果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本罪,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第1款),也即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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