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上的持有,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擅自对国家规定的特殊物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我国刑事立法对持有型犯罪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新刑法采用疏散型的立法方式,规定了一系列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持有假币罪(第172条),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282条第2款),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7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非法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等等。
3.枪支犯罪成为近年来考试的一个小热点,其中包含了很多重要的刑法学理论问题。
主要罪名有:(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本罪是一种典型的选择性罪名,其属于行为与对象同时选择的。其中储存行为可能会与私藏行为发生重合,其主要区别在于储存行为是本罪五个统一环节中的一环,而私藏行为就无此限制。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本罪要求特殊主体,即为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售企业,对象仅限于枪支,排除制售弹药爆炸物。本罪为法定的目的犯,主观上要求故意,目的是非法销售枪支。
(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
(4)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本法条规定为排列性罪名,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与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犯罪行为应该并罚。
(5)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本罪的持有行为不包括爆炸物。“持有”包括私藏与携带。
(6)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3款):可以分成两类,一是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此种犯罪行为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其是行为犯,不要求发生犯罪后果;二是非法出租出借配置枪支的,此种犯罪行为属于结果犯,要求发生犯罪后果。
(7)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本罪属于特殊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是结果犯,客观上要求丢失行为、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丢失行为包括遗失、被盗、被抢、被骗等。
(8)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本罪属于持有型犯罪,并要求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