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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阶梯之十一:刑罚体系(上)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2日
(一)主刑
限制自由——管制(第38-41条):3个月—2年(并罚少于3年);
剥夺自由——拘役(第42条-44条):1个月-6个月(并罚少于1年)、有期徒刑:6个月-15年(并罚少于20年)、无期徒刑(第45-47条);
剥夺生命——死刑(第48条-51条)

1.有关人身自由主刑的比较:

刑期 执行机关 执行内容 执行前的羁押期
管制 3个月—2年 公安机关 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第39条) 羁押一日抵刑期二日
拘役 1个月-6个月 公安机关 给予酌量报酬 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 6个月-15年 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
无期徒刑 终身 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不存在

2.死刑考点
适用的禁止性对象:不满18周岁(以犯罪时为准,而非审判时)和怀孕的妇女(以审判时为准,而非犯罪时)。“审判的时候”包括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而非仅仅是法院的审理阶段。“怀孕妇女”还包括实施人工流产的妇女(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视为“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

死缓并非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其适用的前提是罪犯已被判处死刑的情形下,才有可能适用。

死刑核准权:死刑(不包括死缓)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毒品,而依法被判死刑的案件,可以由各地高级法院复核,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而被判死刑的案件仍然应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死缓的法律后果:执行死刑:如果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除外),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减为无期徒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是一般违法行为或过失犯罪也应减为无期徒刑),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第78条),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因为故意犯罪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不需要必须等到2年期限,原则上发现故意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即可报请核准执行。而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需要等待2年执行期满之后才可以依法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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