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犯罪有:
第236条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的5种加重情形:(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8种加重情形:(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第263条抢劫罪的8种加重情形:(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292条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形:(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注意第292条第2款的转化犯: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形:(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347条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加重情形:(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358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形:(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明确规定的因出现致人重伤、死亡而加重刑罚的情形: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注意第238条第2款的转化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0条虐待罪: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吸收犯
是指行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性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吸收,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而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1.绑架罪吸收故意伤害罪(第239条):行为人在实施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对该故意杀人行为不单独定罪,直接定绑架罪,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拐卖妇女罪吸收强奸罪(第240条):行为人在实施拐卖妇女的犯罪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对该奸淫行为不单独定罪,直接定拐卖妇女罪。
3.拐卖妇女罪吸收引诱、强迫卖淫罪(第240条):行为人在实施拐卖妇女的犯罪过程中,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对该引诱强迫卖淫行为不单独定罪,直接定拐卖妇女罪。
4.抢劫罪吸收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最高法院2001年5月22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吸收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第318条):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又实施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对该非法拘禁行为或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直接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吸收妨害公务罪(第321条第2款):行为人在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直接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值得注意的是: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吸收公务罪(第347条):行为人在实施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过程中,又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直接定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
8.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吸收强奸罪或奸淫幼女罪(第358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过程中,强奸妇女或幼女后迫使卖淫的,对该强奸行为不单独定罪,直接定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9.组织卖淫罪吸收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卖淫罪(第358条):组织行为本身就是一个复合行为,组织卖淫行为,包括强迫他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等,对这些行为都不单独定罪,直接定组织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