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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阶梯之八:罪数形态(上)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2日
一罪包括:实质的一罪(一行为法定为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和犯、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结合犯、惯犯;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处断为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数罪:同种数罪

异种数罪

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志: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从刑法规定。如第196条第3款,第198条。

(一)牵连犯——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犯罪行为如何处理

1.从一重罪处断:一般情形下(法无明文规定的),牵连犯以“从一重罪论处”为处断原则。典型的如第399条第3款:司法工作人员因索取或收受贿赂而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从一重罪从重处罚(以法定的一罪论处):典型的有:

第171条第3款: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170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29条第2款: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53条第2款: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264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数罪并罚:特殊情形下(法律或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行为依法应对数罪并罚。

第120条第2款: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以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与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并罚)。
第157条第2款: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此处的走私犯罪不包括走私毒品,因为根据第347条规定,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即属于包容犯问题,不实行并罚)。

最高法院2000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又使用假币的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

第198条第2款:为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241条第4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强奸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除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第294条第3款: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入境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318条第2款: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第318条第1款第(五)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作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从重情节,而不实行并罚)。

第321条第3款: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第321条第2款: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不实行并罚)。

最高法院2000年11月17日《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英语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实施第341条的犯罪行为即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同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以第341条之罪与妨害公务罪等实行并罚)。

最高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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